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池州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立法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当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提供不全或限期补报后仍提供不全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不予审查。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事项;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抵触。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报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二)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收到规范性文件报审报告后,认为需要将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分送有关单位协审的,应当及时分送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协审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协审意见。

  有关单位在收到协审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协审意见的,视为对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异议。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与协审单位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视其为未认真履行协审职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专题会议,并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到会说明情况。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分别提出如下法律处理意见:

  (一)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无抵触情形的,提出审查通过的法律意见,并答复规范性文件制发单位。

  (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抵触情形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一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提出修改的法律意见,交规范性文件制发单位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2、规范性文件与同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修改的法律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决定修改。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报送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制发后,仍应将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一式2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而印发的,或者未按照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修改的法律意见进行修改而印发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的文件载体上公告。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经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委托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的市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药监局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