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我市铁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我市采选矿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铁矿采选企业依法开展集中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矿采选企业均属本次集中整治范围,重点是对存在擅自建设、生产经营和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不齐全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采选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二、对无证开采铁矿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罚;对造成铁矿资源破坏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越界开采铁矿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罚;对屡次越界开采的采矿权人,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造成铁矿资源破坏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擅自变更开采方式、存在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凡严重污染环境、妨碍河道行洪、占用耕地、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废水直排和在村庄内建设生产的,一律予以取缔。供电、供水单位依法对其停止供电、供水,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和执照,当地政府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不留后患。

  六、凡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的采选矿企业,必须停建、停产。供电、供水单位依法对其停止供电、供水,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其许可证和执照。

  七、对擅自滥伐林木、乱占林地、破坏植被的,由林业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八、对于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九、对拒不执行取缔、停建、停产通知的,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取缔,拒不执行的,予以强制执行。

  十、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和依据本通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市政府对整治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五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