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信访秩序,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依法规范信访工作渠道。信访工作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下,依法、及时、就地、妥善处理问题,化解矛盾,做好群访的疏导工作。

  信访人应当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在规定期限内,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事项经逐级办理、复查、复核后,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请求,国家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多人以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禁止信访中的违法行为。任何信访人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凡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煽动闹事,散发传单、呼喊口号,冲击机关、无理纠缠,拦截车辆、阻塞交通,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以及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违法活动,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依法打击信访中的犯罪行为。有组织策划、幕后操纵他人制造混乱、聚众闹事、损毁财物、扰乱秩序以及侮辱、围攻、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特殊信访人员的管理。患有甲类传染病或疑似甲类传染病的信访人,由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能控制行为的精神病人妨碍信访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带离现场,并通知其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或其监护人带回。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十月九日发布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秩序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7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