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以下简称《19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宣传教育,让《194号令》家喻户晓,大力倡导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194号令》的基本内容。市、县两级要制定专题宣传方案,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培训学习、文艺演出、板报墙报、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编印50万本《194号令》小册子,及时发放到户。湘潭日报、湘潭电视台、湘潭广播电台及县级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加大宣传力度,使《194号令》的基本内容家喻户晓。要大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在全社会营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明确职责,形成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强大合力

  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专用设备的管理。要会同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组织督促检查,禁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监督、指导他们严格按照《194号令》的要求开展人工终止妊娠业务。

  卫生部门要根据《194号令》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从严把好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和诊疗科目范围核定关,加强对社会、医院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专用设备的管理。监督、指导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按要求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禁止个体诊所开展复通、接生、出售终止妊娠药品、胎儿性别鉴定及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等业务。依法从严查处违反《194号令》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整治广告市场,依法查处非法制作和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广告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终止妊娠药品销售、购买和使用等重要环节上加强审查、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有关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依法查处非法销售、购买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文化部门要禁止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出版物和资料,依法从严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监察部门要支持配合执法工作,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公安部门要支持配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相关治安刑事案件;依法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以及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妨碍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长效机制

  全市成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巡视员陈坤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周放良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谭毓平任办公室主任,市人口计生委主任陶新水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突出问题,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要把综合治理人口出生性别比问题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从2005年开始,市人民政府将综合治理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目标管理责任,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等综合治理部门人口计生工作的综合考核。

  全面建立相关资格审查制度、设备备案制度、警示制度、持证上岗制度、B超机使用管理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审批制度。确应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必须由湘潭市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审批,鉴定后确需终止妊娠的,由省卫生厅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并为其出具医学鉴定证明,同时,通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实行凭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制度。凡年龄在20岁以内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年龄在20周岁以上,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医学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提供本人身份证、胎儿性别鉴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人口计生局出具的证明。经批准的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县级以上计生技术指导站为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的定点单位,其它医疗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从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要实行登记。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管理,严禁药品经销商向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推销终止妊娠药品。

  进一步完善孕情随访服务制度。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对未获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或者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未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作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处理。

  严格执行生育证管理制度,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安排生育。对已经安排再生育的对象,经查实,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注销生育证,不再安排生育。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每例2000元以上的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对有重大立功者,给予重奖。

  四、加大力度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专项行动

  加大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案件的查处力度,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经常性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案件工作组,由监察部门牵头,公安、卫生、人口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进行集中整治。建立对责任部门查处“两非”案件的奖惩机制。发现案件及时查处的,对法定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涉案额的10%计奖,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予该单位加1-2分奖励。发现案件查处不力的,按照《194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予该单位扣2分以上的处理。对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违反《194号令》的,适应其中第十九、二十、二十二条行政处分情况的,将一律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附:全市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略)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