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朝阳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朝阳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编制依据

  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在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基础上,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采购技术条件和规范化程度进行编制。

  二、适用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用于政府采购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捐赠资金、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等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三、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实行分散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摄影和摄影器材、空气调节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正版软件;

  (3)家具:办公家具、宿舍家具;

  (4)办公消耗用品:复印纸、打印纸;

  (5)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

  (6)医疗设备、器械;

  (7)教学设备;

  (8)实验室设备;

  (9)灯光、音响设备;

  (10)电梯;

  (11)炊事设备;

  (12)锅炉;

  (13)交通工具:轿车、越野汽车、卡车、载客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

  (14)经批准的其他货物项目。

  2、工程类

  经批准的其他工程项目。

  3、服务类

  (1)印刷、出版;

  (2)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3)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维护;

  (4)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

  (5)国际机票;

  (6)经批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1、货物类

  (1)中央空调机组;

  (2)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

  (3)专用材料:药品及医疗耗材、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公务制服;

  (4)专用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工程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档案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

  (5)交通工具:工程汽车、工具汽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摩托车、船只;

  (6)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货物项目。

  2、工程类

  (1)统一组织的房屋和公用房、宿舍的修缮、装修;

  (2)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3、服务类

  (1)一般设备维修;

  (2)物业管理;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

  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2万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

  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的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情形除外)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2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七、相关说明

  (一)《目录》以内的品目不受金额限制,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二)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选择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三)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但协议供应商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五)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含货物、工程和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六)《目录》发布后,因特殊需要进行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公布。

  (七)《目录》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