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现将《自贡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自贡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年规划》)。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及目标《纲要》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导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纲要》对今后十年依法行政工作作了精心规划和全面部署,对通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准确地把握推进《纲要》的基本要求,把《纲要》作为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行动纲领和指南。经过五年的努力,初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一)指导思想。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要严格遵守《纲要》规定的原则,坚持“七个必须”即: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自贡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自贡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三)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其相应的执行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目标按照国务院《纲要》规定的十年目标和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要求,我市经过五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初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1.基本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市政府对全市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初步到位。市政府与区县政府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初步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2.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应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自贡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我市得到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4.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初步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基本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5.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初步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6.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形成。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有效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7.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

  (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要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得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未经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委托,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加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规范化建设,引导和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转变政府经济调节方式,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保持物价稳定。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健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经过五年努力,基本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六)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各级政府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政府职责、设置组织机构、确定人员编制。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建立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减少行政机关的职能交叉和重叠。(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七)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为目标,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加强财政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行政经费和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

  (八)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的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努力探索利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政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行政指导不得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订立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等行政合同,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决定。加快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尽快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九)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要加快政府信息法制化建设,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并创造条件,使公众能够方便、及时地查阅政府信息。市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进行集中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

  (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和完善政府内部的决策规则。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决算草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不断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涉及基层的,应当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用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逐步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定期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的行政决策,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维护法制统一

  (十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合理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努力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的同时,要突出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十三)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和评估、清理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报刊和其他公众信息渠道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凡所依据上位法对原有法律规范作出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作相应修订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实施机关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四、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级政府及有执法权的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搞好综合执法试点。要探索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具备条件的县,要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行政机关下设多个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应当合并组建综合执法机构。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罚缴分离等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编办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十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使决定中说明理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六)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十七)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市、区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培训、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的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逐步推进行政执法人员计分责任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十八)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严格依法界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五、努力建立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十九)积极探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反映、申诉的问题。(市政府信访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六、努力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一)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市、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当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报送省政府备案。对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

  (二十三)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市、区县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采取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等便民措施,探索行政复议审理简易程序。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案卷公开查询制度,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四)积极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各级机关应当健全和完善重大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五)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费用依法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要积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解制度。(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六)加强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力,要积极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七)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法活动。各级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当举办2次法制讲座。人事、政府法制等部门应当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搞好法律知识的学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至少保证有40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时间。有关部门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的主要内容。(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八)建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完善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对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要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由人事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能力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九)积极营造全社会遵法守纪、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依法行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利,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八、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三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领导,做好协调、指导和督促,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一)明确责任,科学规划,严格纪律。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将《纲要》的规划落到实处。我市的《五年规划》总体上按三个阶段实施,即:第一年为准备规划阶段。重点是制定规划、建立机构、宣传发动、培训骨干等。第二年至第四年为全面实施阶段。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严格按照《纲要》的规定内容,结合各级制定的《五年规划》及年度安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五年为验收总结阶段。重点是对前四年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并着手制定第二个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五年规划》。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把《纲要》和《五年规划》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具体分解落实,抓紧制定和完善《纲要》及本《五年规划》的配套政策措施,以创新精神做好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二)加强对《纲要》和《五年规划》的宣传。各级政府、市府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思想统一到《纲要》的精神上来。要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专版论坛等方式,不断加深对《纲要》的理解,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市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承担起学习、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三十三)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向本级政协常委会作一次情况通报。政府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本级人大、政协及其常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依法行政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意见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四)建立《纲要》和市《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制度。市政府将每年对全市贯彻《纲要》和《五年规划》的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时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有关人士和群众的意见。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对照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抓好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贯彻《纲要》和《五年规划》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政府法制办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五)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各级政府要为法制机构充实必要的专业人才,把政府法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政府法制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贯彻《纲要》和《五年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积极履行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