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九江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部署和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九江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2005]6号)文件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国家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74家中央企业所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我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进一步推进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财政、国资、经贸、编办、教育、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领导组成的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工作。

  二、主要任务

  属中央下达的第二批分离的中央企业所办的中小学校和公安机构,一次性全部与企业分离(包括人员编制、所属资产、经费支出的清算核对和划转),按属地原则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三、 剥离移交依据

  剥离移交按照《江西省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6号精神执行。各地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四、实施步骤

  此项工作分成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9日—5月25日)调查摸底和核对确认阶段。此项工作要求在5月25日前完成。这一阶段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4月20日—4月28日)由企业对所移交的中小学和公安机构人员、资产、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

  第二步(4月29日—5月15日)由移交机构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2003年年终决算为依据,参照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表格内容,在企业上报数的基础上,认真对调查摸底情况组织测算,与企业核对并确认移交单位、人员、资产、补助经费及支出情况,并将移交机构的人员、费用标准与本地标准进行比较,企业人员、费用支出标准高于本地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核对上报,低于本地标准的,统一按本地标准进行核对测算上报。移交机构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扎实搞好测算、核对确认工作,切实担负起这项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步(5月16日—5月25日)由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成联合核查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随机抽查部分中央企业移交机构自报情况。凡核对的数据与企业上报数存在差异的,需在上报文件中详细说明有关机构栏目数据的差异因素、差异原因及相关文件依据。同时,对发现符合移交条件的漏报和新增机构,在《对账表》增行上报时,需附上文字说明,报领导小组认定上报。

  第二阶段:(5月26日—9月25日)签署移交协议阶段。

  由市财政局将领导小组与中央企业核对的基础数据上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政府与中央企业签署移交协议。

  第三阶段:(9月26日—12月25日)办理移交阶段。具体办理移交文件批复手续,办理人员及财产交接手续等。

  五、职责分工

  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剥离移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企业一道认真做好移交单位、人员、资产及经费支出等基础数据的核对和确认工作。核对后,由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和企业一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提供当地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

  九江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剥离移交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数据资料汇总上报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领导小组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两个工作小组,隶属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组:人员、经费组。由市财政局(2人)、市教育局(1人)、市公安局(1人)、市人事局(2人)、市编委办(1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人)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指导核对和确认县(市、区)政府和企业上报的移交单位、人员、补助经费及支出情况,由市财政局牵头。第二组:资产组。由市国资委(1人)、市经贸委(1人)、市财政局(2人)、市教育局(1人)、市公安局(1人)、市国土资源局(1人)、市房产局(1人)组成;主要任务是对土地、实物资产、流动资产的认定、核实、移交工作进行指导,由国资委牵头。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财政、教育、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核对公用经费、其他支出、日常经费补助和教育附加返还,配合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核对离退休人员经费;

  2、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核对人员经费支出情况及做好相应的工资套改工作;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核对相关人员经费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经费及社保经费等。

  4、编委办、教育、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核对人员编制及离退休人员情况。

  5、国资委、经贸委、财政、教育、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核对资产情况;

  6、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移交机构的土地资产确认及移交。

  7、房产部门负责指导移交机构的房产权确认和移交工作。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必须把此项工作当作今年的大事来抓,抽调强有力的业务骨干,配备相应的核查工作组,认真、负责地做好所辖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预期完成。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此项工作涉及企业多,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责任重大。各职能部门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既做到各司其责,又要互相沟通,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圆满完成任务。对遇到问题,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解决。

  2、工作细致,保证质量。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有分离社会职能任务的企业要实事求是,认真做好移交单位、人员及补助经费基数等基础数据核查和资产核查工作。对各项数据材料,要求内容详实、完整、准确,做到既有明细,又有汇总,不出现错算和漏算,上报材料要整齐规范,一式三份并加盖当地政府及企业公章。

  3、严肃纪律,规范操作。移交工作,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移交机构和移交人员的范围以及资产范围,不得突击提高工资标准,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调增经费补助基数。防止乱分钱物,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切实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移交单位使用的资产不得改做它用,确保中小学、公安机构在移交过程中正常运转。对移交工作中违反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

  附:《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