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农业标准化是促进结构调整和加快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技术基础,是规范农业生产、保障消费安全的有效措施,也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市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标准化的推广力度还不够大,标准水平较低,与国家和国际标准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为进一步发挥农业标准化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由大转强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业标准化建设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围绕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化发展,建立健全现代农业标准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二、农业标准化建设主要目标农业标准化建设按照“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方针,力争用3年的时间实现以下目标:

  (一)建立健全主要农产品和名特优农产品标准体系。积极利用最新科技成果,在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制(修)订与国际标准接轨并符合宿州市农业生产需要的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农产品质量标准,基本覆盖全市粮食、水果、蔬菜、棉花、畜牧、林业六大主导产业和地方名特优农产品。

  (二)建设一批较高水平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力争新建3~5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5~8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3~15个市、县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充分发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开展。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与农业科技示范园、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和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推广“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农户”的模式,实现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全面提高全市农业标准化水平。

  (三)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育一批名牌农产品。围绕治理农产品污染,强化对农药、兽药残留限量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确保消费者健康和安全。大力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地认定工作,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并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工作。大力引导和鼓励农民开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产品生产,培育一批安徽名牌农产品。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标准化生产水平位于全省前列。

  (四)加强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跟踪监测消费者普遍关注的蔬菜等鲜活农产品及粮油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监测能力能够适应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需要。实行农产品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等级、计量、包装标识等标准的实施。培育2~3个实行标准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三、农业标准化建设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业标准化建设的重大意义,把农业标准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农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并制定规划,认真实施。市、县(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质监、计划、农业、财政、科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在农业标准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引导企业和农民自觉地运用农业标准。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农业标准化建设涉及面广,任务繁重,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抓好当地主要农产品和名特优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积极争取一批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并会同农业部门利用已有的检测设备,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满足需要的原则,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做好服务工作。农业部门要抓好农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的宣传、实施和推广工作,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地认定工作,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技术规程的制(修)订工作。计划部门要把农业标准化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农业发展规划。科技部门要组织科技人员积极参与农业标准化工作,并在科技发展项目和科技三项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

  (三)切实加大农业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经费的投入,积极推动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建立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投资机制。

  1、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示范时间一般为三年。各级政府每年要对示范区的示范工作组织一次考核。示范区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示范区自己解决,示范区所在地政府按照“以奖代补”的办法每年对示范区开展示范工作所需的经费给予一定补贴。

  2、制定市、县(区)级农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龙头企业共同解决,市、县(区)政府财政部门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3、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建设,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农委共同规划,经市政府同意,报请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建设所需经费给予一定补贴。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