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分局:

  根据厦府[2005]79号、厦府[2005]80号文件精神,我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及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将于2005年5月1日实施。为做好地价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受理建设用地地价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类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地价征收问题(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用途变更、土地使用年限变更、划拨或限制性用地补出让、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土地闲置费征收等),以我局及各分局设立的收件窗口正式收件日期为界区分办理:

  (一)收件日期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仍按厦府[2000]综085号文规定执行。

  (二)收件日期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件,涉及到农用地转用报批的,按上级部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的地价征收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件日期在2005年5月1日之后,按厦府[2005]79号文、厦府[2005]80号文规定执行。

  二、历史遗留协议出让商品房用地项目涉及地价缴交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属于自行拆迁、地价分期缴纳的项目,仍按原地价方案执行。

  (二)属于熟地出让、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负责征地拆迁的项目,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已具备交地条件的,要求用地单位在新基准地价颁布实施以前缴清地价,办理交地手续,否则按新地价标准重新确定地价方案。

  2、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尚不具备交地条件的,要求用地单位先缴清地价、后办理交地手续。交清地价的时限为2005年8月1日。逾期未交清部分按厦府[2005]79号文、厦府[2005]80号文规定重新测算。

  三、规划调整项目涉及地价问题

  因规划调整,根据政府确定的等建筑面积置换、互不结算土地费用的原则处理的项目:

  (一)原项目地价已缴清的项目,按等建筑面积置换,互不结算土地费用。

  (二)原项目地价未缴清的项目

  1、已交纳部分地价按比例分摊建筑面积,按等建筑面积置换。

  2、未交纳地价所分摊的相应建筑面积征收地价原则:

  (1)调整后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时间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的,按厦府(2000)综085号文标准及厦府办(2001)189号文标准征收地价。

  (2)调整后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时间在2005年5月1日之后的,按厦府(2005)79号文、厦府(2005)80号文标准征收地价。

  (三)规划调整后项目建筑面积超过原合同缴费面积的,按《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计收地价。

  四、建设项目商业面积补地价差问题的处理意见

  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区分处理: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批准的,按厦府(2000)综085号文规定征收地价;在2005年5月1日之后批准的,按厦府(2005)79号文、厦府(2005)80号文规定征收地价。

  以商业为主的商品房项目,由局业务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个案处理。

  五、地下商场、半地下室地价问题的处理意见

  以规划部门明确地下商场面积、半地下室的有效批准文件的日期为界区分处理:2005年4月30日之前批准的,按厦府(2000)综085号规定征收地价;在2005年5月1日之后批准的,按厦府(2005)79号文、厦府(2005)80号文规定征收地价。

  六、特殊情况无法按上述意见处理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地价问题,提交局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处理;必要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