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了强化对信息安全的管理,防止涉密信息和垃圾信息上网。根据国家保密局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保密部门关于信息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在网络媒体上发布信息要制定规范的审批制度,把信息发布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上述要求,特制定《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齐齐哈尔市电子政务外网网站信息发布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齐齐哈尔市电子政务外网网站信息发布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随着改革开放的需要和党政机关职能的转变,为建立服务型党政机关,市直各单位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齐齐哈尔市电子政务外网网站上发布信息,应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进行(注:市电子政务外网网站是与互联网逻辑隔离的,是仅供各级党政部门之间办公使用的信息资源网,目前正逐步建设和完善)。

  第二条 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市电子政务外网网站上发布信息,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后台(即“信息登录”页面)的“上载信息修改”栏中选择“打印”按钮,将打印后的《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好,送交市信息中心(传真方式亦可,传真号:2790345)。

  第三条 在市信息中心收到《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后,该条信息由市信息中心审核确认后上载。信息发布本着“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VOD信息的发布,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的“表格下载”栏目里下载《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VOD信息发布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将“审批表”和以流媒体(rm、rmvb)方式的VOD信息送交市信息中心确认后上载。

  第五条 对于确认不能发布的信息,市信息中心将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信息提供单位通报。

  第六条 在市党政办公中心1号楼2楼大厅的电子信息发布屏上发布信息,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的“表格下载”栏目里下载《电子信息发布屏信息发布审批表》,按要求填写,经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审批后将“审批表”和该条信息的电子版(注:电子版既磁盘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yd@email.qqhr.gov.cn],文档要求使用文本文件格式或Word文件格式)一并送交市信息中心确认后上载。

  第七条 对于各单位已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市电子政务外网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要及时浏览,信息内容需要变更的,要按照第二条之规定,重新进行上载替换。对于过时信息和错误信息要及时处理,因信息过时或错误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信息提供单位负责。

  第八条 凡造成涉密信息网上泄露的,将按照责任分工和问题的出处,由市保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信息发布审批表在市信息中心存档。

  第十条 此办法于2005年5月16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此管理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市委保密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