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残联 2005年4月)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严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神经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特别是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不仅给社会经济带来沉重的负担,还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多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2002年江西省精神病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全省精神疾病的终生患病率为36.08‰,时点患病率为29.08‰,共有各类精神病患者150余万例。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性痴呆和抑郁、药物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为切实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使我省精神卫生服务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和老年性痴呆等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儿童、老年、妇女等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普及大众精神卫生知识,到2005年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0%,到2010年达到50%;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到2010年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总患病率降到12%;提高精神病治疗率,到2005年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50%,到2010年达到60%;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到2005年全省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达到1200万人,到2010年达到2500万人。

  三、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重大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研究制订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加强分工协作。围绕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各级精神卫生工作体制、组织管理和协调机制,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要对精神卫生机构实行全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制定、完善精神卫生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制度等。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收容和治疗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患者,并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妥善解决参保的重点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就业。公安机关要建立以派出所为依托的社区管控网络,了解掌握本地区内精神疾病患者可能肇事肇祸的有关情况,督促法定监护人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积极探索在我省现有精神卫生机构中设立安康病区,依法做好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治工作。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有关的心理卫生工作。

  (三)营造社会氛围。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精神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卫生相关学会和协会要主动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咨询服务,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提供资料和技术帮助,重点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大力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

  四、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

  (一)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将提高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使学生心理行为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适当处理。要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和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实用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适应能力训练,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二)加强妇女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及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权益,做好孕产期妇女心理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探索建立农村妇女危机干预网络和危机救助系统,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针对老年人特点和面临问题,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减少和延缓老年性精神疾病对老年人健康的影响,切实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四)加强救灾工作中的心理危机干预。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救灾防病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心理危机干预的积极作用,加快制订灾后心理危机干预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心理危机干预服务。

  (五)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五、加强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各级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拓宽精神卫生服务渠道,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到2007年,70%的设区市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到2010年,50%的县(市、区)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初步形成结构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要。各设区市应指定专门机构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二)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精神疾病的防治网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将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通过开展定期随访、家庭病床和护理、常规康复等工作,使患者在康复期能够维持合理治疗和康复指导,提高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要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的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三)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要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治疗与康复服务。对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应考虑其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承受能力问题和医疗机构实际运行成本等,合理确定给付标准和比例,使更多的精神疾病患者得到基本医疗保障。要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措资金,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六、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

  (一)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严格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加强人员资质审核和管理。

  (二)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要加强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现有精神专科和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能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积极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稳定专业人员队伍,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改变我省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短缺的局面,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七、加强精神卫生科研和疾病监测工作

  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的科学研究,积极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我省2002年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的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

  八、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尽快理顺我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机制,鉴定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