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市区检疫监督工作

  屠宰场、超市、肉类加工企业和市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主要供应场所,也是动物疫病的集散地和传播地。加强市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是从源头控制动物疫病、消除疫情隐患的重要手段,是提升动物产品质量、保障市民消费安全的关键,是各级政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和愿望。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市区检疫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加强市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规范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辖区范围内屠宰场、肉类加工企业、超市和农贸市场等举办者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市场准入,切实承担起责任。

  (一)屠宰场和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加工。切实履行动物进场时查验检疫证明的义务,主动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动物产品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后方可出场。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市场举办者要依法与进入市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并建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查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义务,对检疫不合格或者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禁止入场交易。

  (三)大型超市、商场等市场举办者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员;依法履行索票索证和查证验物义务,不得接纳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本市场;积极组织有关畜产品的经营、加工、销售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四)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不得购进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货登记制度,依法索取并保存有效文书和凭证,查验验讫标志,明确记载进货渠道、品种、数量、时间,做到证货相符。

  三、加强管理,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采取培训、讲座、咨询等形式,积极宣传、教育、引导屠宰场、超市、肉类加工企业和市场举办者严格遵循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增强履行查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任意识。大力开展诚信宣传,倡导守法经营,增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倡导消费者消费质量安全有保障的动物产品,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检疫监督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监督力度,依法开展检疫监督。各级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坚持生产与执法、公共服务与市场监管、监督与管理并重的原则,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检查的方式,依法加强对屠宰场、超市、肉类加工企业和市场举办者履行查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义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和落实查证验物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帐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查验义务、不建立相关制度的,依法采取责令整改、经济处罚等手段督促其履行义务。着力解决好市区检疫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确保市民不吃“病害肉”。

  (三)加大检疫监测力度,强化检疫监测责任。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认真做好检疫工作,坚持以检促检,以检促防。重点把好动物检疫的“七个关口”即:产地检疫关、屠宰检疫关、运输检疫关、市场检疫监督关、防疫条件审核关、违法案件查处关和重大疫情处置关。进一步落实动物检疫责任,按照谁检疫,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检疫质量。建立并实施市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坚持每两个月抽样监测一次,对检测结果进行公布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扩大人民群众知情权。

  (四)加大查处力度,推进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逃避、拒绝检疫,经营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屠宰场、超市、肉类加工企业和市场举办者不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加大典型案件的曝光与宣传力度,对不履行查验义务的屠宰场、超市、肉类加工企业、市场通过媒体曝光。

  (五)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密切配合”的方针,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要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逐步形成统一高效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六)完善制度,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养殖、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检疫监督,建立健全“产地检疫到户、屠宰检疫同步、市场检疫监管、检疫执法到位、检疫稽查到边、检疫网络到底”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案件上报和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对重大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各级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检疫监管工作。建立检疫监督巡查制度,确保检疫监管工作不留死角。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