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收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经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收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经费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全省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职能及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2003]22号)精神和《葫芦岛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葫委办发[2004]36号),现就收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经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费的对象和标准

  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退休人员和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从业人员,均属于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在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时,均应向社区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公室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经费。

  200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200元;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每人400元;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人员每人收取200元。

  二、经费的管理原则

  市及县(市)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经费收缴工作,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工作经费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不做沉淀。

  三、经费的使用

  所收的经费主要用于补充市、县(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对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所需经费和退休人员档案库建设和设备更新。其中,30%用于市及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管理退休人员信息数据库、对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办公设施购置、组织退休人员的活动等费用;30%用于退休人员档案库建设及管理;40%用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日常办公费及街道、社区设施建设、设备维护、更新等,由街道、社区向市或县(市)区管理部门提交预算,经审核后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