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根据“十大体系”建设中建立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的要求,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提高对辖内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

  成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预警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市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分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银行业风险日常管理、系统性金融风险管理预警和应急处置三个专职办公室。

  (1)银行业风险日常管理办公室。由市银监分局和银行金融机构组成,办公室设在市银监分局,负责银行业风险指标值的统计、归类和分析,及时通报数据和分析结果。

  (2)金融风险管理预警办公室。由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和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负责辖内金融风险管理和日常风险的监测,及时对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发出预警,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金融风险应急处置办公室。由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负责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方案的设计和组织实施,及时处置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因支付困难可能引发和已经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

  三个专职办公室要按职责分工、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分别以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银行机构风险为侧重点,加强协作。

  二、建立和完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协调沟通机制,构造金融风险防范的信息反馈与应急支持网络

  一要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目前我市保险和证券监管部门还未设立,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分局要加强合作,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协调领导小组,以实现风险判别标准的统一和业务交叉检查的统一;二要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机制。为增强合力,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要在协商基础上,明确信息交换的范围及层次,增强信息和统计资料的共享性;三要建立金融风险监管联席会制度。就金融风险状况及金融风险紧急事宜提出应对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构建金融风险防范的信息交流平台与应对金融风险的合作平台;四是市银监分局要聘请金融监督员,为银行监管部门提前预警创造外部条件,以提高银行监管的工作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五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大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日常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风险、管理、效益”三个重点,以资产质量真实性审计为基础,以内部控制为导向,注重内控制度的测评,通过审计揭露问题、堵塞漏洞,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维护金融安全。

  三、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风险的内控制度,构建金融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

  我市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要遵循“内控优先”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确保内控制度始终贯穿于业务活动的全过程。为此,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首先要依法合规审慎经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通过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其次要完善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以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来控制金融风险 .特别是辖内农村信用社,要借助全省农信社统一法人改革之机,大力提高资本充足率,建立规范的“三会制度”;第三,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选拔任用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严格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使各项内控制度的执行真正落到实处。

  四、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监管体系,构造金融业金融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一要建立完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体系。银行监管部门要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深入了解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与风险状况,并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银行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通过由监管部门或外部审计进行的现场检查,独立地对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检查,核实银行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各类信息是否真实可靠,以进一步评价银行金融机构通过非现场监测,阅读和分析审慎报告、统计报表,以及其他包括公开信息在内的有关信息,审查和分析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跟踪。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两者应有机结合,避免出现监管漏洞。保险、证券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自律体系建设,强化内部稽核审计,加强风险防范。二要建立监管评价体系。要对银行、保险、证券风险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资本充足率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三要建立和完善并表监管体系。对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的本外币业务、母行、母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实施并表监管。

  五、建立完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制度,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合力

  我市各级政府、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要明确自身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的责任和义务,通力合作,形成合力。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摆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支持金融部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支持银行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协调解决金融机构在维护金融债权过程中碰到的困难与问题,为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市、县两级人民银行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上,准确把握系统性金融风险状况,定期分析和研究其发展规律与动向,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来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银行监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全市银行业金融风险底数,分析全市银行业金融风险状况、风险类别,研究其发展规律与动向,做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工作;

  (四)保险、证券金融机构要建立风险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状,落实风险责任人,实行风险责任追究制和风险报告制度,以防范和处置自身经营风险。

  六、建立和完善金融信用体系,全面开展信用环境整治活动

  整治金融信用环境,是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

  (一)要重拳出击,打击逃废银行债权的行为,企业改制、破产方案,必须征求债权银行的意见;

  (二)大力清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

  (三)涉贷部门要着眼大局,逐步降低贷款收费标准,彻底清理贷款抵押、担保、评估等收费项目,减少缴费环节,避免重复缴费;

  (四)要强攻执行,提高金融案件的执结率 ,建立联合打击制度,见证执行制度,调案执行制度,共同破解金融案件执行难;

  (五)要多方联动,凝聚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合力;

  (六)要落实责任,将整治金融信用环境活动纳入政绩评价体系;

  (七)要全面开展信用安全区创建活动,大力培植A级信用企业,推动信用县(市、区)、乡(镇)、村组的评定;

  (八)要不断增加信贷投入,通过发展的手段盘活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

  七、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状况评价制度,促进辖内金融业持续稳健协调发展

  系统性金融稳定状况的评价以市、县二级行政区划为整体评价对象,必须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内容包括: 一是定量评价。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分局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法人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GDP增长率和金融犯罪发案率等一系列指标体系,设定“好”、“一般”、“较差”、“差”四个量化区间,以国际公认标准和历史经验数据为主要依据,分别计算、分析、认定。各量化指标区间的标准值应力求准确,切合实际,能全面反映系统性金融稳定状况。二是定性判断。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分局可在量化指标的评价基础上,结合金融运行、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的总体变动趋势,将金融机构合规性经营、内控制度建设、管理层能力、贷款占GDP比重的同比变化、GDP增长率,以及政府对金融工作的支持程度、金融案件和金融“三乱”等不同情况,区别“好”、“一般”、“较差”、“差”四种情况分别作出客观的定性判断。三是结果界定。区域性金融稳定状况的评价界定,应以评价标准中的量化指标和定性判断内容为依据,区分各项指标和内容中“好”、“一般”、“较差”、“差”四个档次的比例情况,依次确定为金融“整体稳定”、“基本稳定”、“需要关注”、“特别关注”和 “紧急状态”五类情况。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分局依类进行处置。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