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是为企业经营使用的情况,允许减除的部分所得,不得超过车辆购买价的40%.

  二、减除部分所得的具体数额由各区县局在规定幅度内统一合理确定。

  三、企业给同一股东购买两辆及以上的车辆,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享受允许减除部分所得的照顾。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