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1、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坚持党的统一领导,确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围绕全市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转变管理方式,改善管理机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增强管理透明度,实现“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确保依法行政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经过五年的不懈努力,法治环境和政务环境明显改善,为十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奠定阶段性基础。

  3、确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尊重宪法、遵守法律、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作为政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工作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便民高效、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转变行政观念、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强化法治意识和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接受监督,解决决策失误、治政失当、权力失控、政令失畅等问题,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4、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有效解决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制定规则、规范管理、加强监管和主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以及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政府不要采用行政管理方式解决。引导和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现有隶属于行政机关的监测、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经济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人事、经费、资产等方面逐步与行政机关脱钩。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订、资质认定审查、行业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职能逐步移交行业组织,发挥其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作用。(市政府办会同市发改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业局、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经委、银监局、药品监督局等部门,2008年底前建立健全各类市场监管制度,研究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和办法)

  深化城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引入社会资金举办社会事业。促进公益性事业单位转换机制和经营型事业单位创新体制,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管理体制。(市编办会同发改委、人事局、民政局、国资委、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2007年底前研究制定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现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加强对行业组织的引导和规范)

  建立健全全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生产经营、社会秩序、公共卫生、饮食服务安全等组织机构建设,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完善预警、指挥、信息、救援系统建设,打破部门分割,建立统一的社会应急指挥系统,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市人防办组织实施)

  5、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劳动就业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鼓励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加快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帐户,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 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积极探索失地农民、纯农民、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同步改革,健 全社会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卫生局、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2006年底前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6、实行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结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政府职能,设置机构,确定人员编制,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建立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等问题,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水平。(市编办2008年底前要制定科学划分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的相关措施,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逐步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7、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各级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审批事项。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切实减少行政许可项目。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现有的行政许可事项,能取消的取消,能下放的下放,必须保留的也要简化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方便申请人。建立规范、公开、高效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强化审批责任,优化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2005年底前,各县(市)和有关区要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厅项目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保证独立完成,及时办结(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监察局、市审批办2005年底前制定相关制度)

  (二)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促进政府管理的公开、便民、精确、高效

  8、规范政务信息,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公开。制定并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共享相关制度,加快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建设,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对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有权查阅,有监督权的机关可以摘录、复制、照相或摄像。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规范无条件公开信息、依法申请信息、非公开信息的标准和界定程序;创办政府公报,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与新闻发布责任相统一;完善和整合媒体、网站、社区服务、电信服务等信息公开和获取渠道,同一管理和服务信息可以选择多种渠道获得和提供。(市政府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局、信息产业局、信息中心2005年底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9、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立高效、便民政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遵循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信息交换、共享规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信息系统和设施;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使网上办公成为公众办事的重要手段,初步实现政府全天候服务。通过电子政务将法定事项和主体、权限和责任、程序和条件,进行固定、精确、公开,实现便民和高效;创新政府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深化全程办事代理制中电子政务建设。从2005年开始,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重点地逐步推进若干重要部门的网上并联审批,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对政府系统各公众服务职能实现整合,依托网上审批系统实现外网管理—内网处置—外网发布,开展“开放式,一站式”服务,并与各地已建立的行政服务中心信息网络系统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政务办理流程的重组和改造。(市政府办会同发改委、信息产业局、信息中心2006年底前落实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具体措施)

  (三)规范公共财政管理,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

  10、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综合运用预算、税收、转移支付、贴息等财政手段,优化支出结构,调节收入分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和规范政府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和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做到统筹兼顾。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依法界定和理顺财政职能。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部门相同职级工作人员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在工资、福利、职务补贴、办公条件、用车、通讯工具等方面实行统一待遇,除办公条件外,其它待遇逐步实行货币化。

  11、积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完善预算决策机制,主动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加大审查监督力度。强化政府各部门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责任,全面推行部门预算。财政部门要依法编制预算,切实保障行政执法经费,将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统一支付。根据可支配财力水平,建立科学的 支出标准、预算定额和规范透明的编审程序,均衡各部门的经费保障水平。保障和规范行政 人员工资和津(补)贴,统筹安排政府非经营性资产。加大政府采购的执行和管理力度,建立 健全规范化、程序化的政府采购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政府公共工程管理,推行代建制,实行工程建设费用和运营费用核算,建立财政资金的追踪问效和反馈机制,积极推进科学的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加强审计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2006年底前负责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等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会同市人事局逐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

  12、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国库管理制度。继续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消违规的收费项目,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政府性收入统一上缴国库,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所有财政性支出都由国库直接支付,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提高政府的财政调控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

  13、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当事先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分析和合法性论证。在此基础上,作出决策的机关要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并严格遵守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严格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坚持重大决策的作出、变更、修改或取消集体讨论制度,把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作为重大决策过程的必经环节。坚持决策依法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市政府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2005年底前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制度)

  14、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上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决策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充分利用专业人才或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并及时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将决策评估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监督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市政府办会同市编办、法制办、监察局2006年底前研究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具体办法,2007年底前制定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5、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要统筹考虑城乡与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紧密围绕热点、难点问题,重点放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三农”、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的发展等方面。把握规律和时机,正确处理政府行为与深化改革的关系,做到行政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制定措施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充分发挥抽象行政行为对改革、发展、稳定的推动、引导和保障作用。(市政府法制办2005年起组织实施)

  16、建立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征询社会意见制度。起草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不同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以及指定的政府网站上公布草案,听取社会意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报送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说明制定依据、制发背景、协调意见和相关情况。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主要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逐步开展外文文本的翻译工作。(市政府法制办2006年前建立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广泛听取意见制度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

  17、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适时对本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或停止执行不相适应的规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中应当安排适量的修改或停止执行项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需要修改、停止执行的,及时安排。建立健全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制度,对需要明确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涵义的,及时作出解释,确保规范性文件的顺利实施。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加大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将清理结果统一对外公布。(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2006年底前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和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制度)

  18、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尤其是经济方面规范性文件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不仅要考虑制发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行成本和社会成本。注意防止和克服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和谋求局部利益的倾向。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逐步完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核、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和公开发布、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翻译三项基本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2006年底前制定规范性文件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六)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理顺和界定市、区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大力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城市管理、交通、公安、环保、工商、文化、殡葬以及其它公用事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和执法扰民问题,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解决“依法打架”问题。(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2006年底以前完成)

  20、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审核公告制度,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要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调训,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水平、执法技能,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清理临时工和合同工,严禁临时工、合同工上岗执法。政府法制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行政执法证件检查,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仍在上岗执法的,其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

  2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制度,把保证公民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工作的重点。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制订具体规定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自由裁量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自由裁量时考虑的因素与理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2006年底前制定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相关制度)

  22、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由专(兼)职人员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和一般标准案卷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两部分。经常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比活动,对于行政执法卷宗不规范的进行现场指导和纠正。(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2005年底前出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2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继续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分解执法权限,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扎实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社会评议,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等手段,充分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意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与评议结果相结合,严格兑现奖惩。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将行政执法错案追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该追究而不追究的,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评先选优“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编办、人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2005年底前对市政府第23号令及错案追究办法进行修订,2006年底前制定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七)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24、探索解决民事纠纷新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推行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坚持定期排查和经常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矛盾。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在纠纷预防和解决中的作用,积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必要时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能。坚决查处严重违反政策侵害群众权益及漠视群众呼声的推诿塞责行为。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有关机关应当在经费、业务指导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健全全市三级调解网络,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提高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市司法局会同信访办、国土资源局、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办等部门,2005年底以前积极探索制定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完善人民调解等相关制度)

  25、完善信访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合理问题。加强信访机构,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推进领导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牵头处理复杂信访问题制度。实行双向责任追究,维护信访秩序,依法打击犯罪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对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修订完善、调整本级的相关政策和措施。采取措施提高信访接待工作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仲裁 提起诉讼的权利,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市信访办会同市监察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2005年上半年制定并完善信访接待、调查、处理、协调、反馈等相关制度)

  (八)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决议、决定,接受质询。积极支持和配合人大做好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工作,积极配合人大代表的视察、检查及调查活动,提供方便条件。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和议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市、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座谈会,向政协通报政府工作,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7、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答辩。建立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年度首次出庭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同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努力降低行政案件的败诉率,2008年全市行政案件的败诉率要达到20%以下。

  28、建立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律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制发之后必须按规定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坚决予以纠正或撤销。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以及那些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制定机关法制机构提出,经法制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

  29、认真实施行政复议法,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探索通过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市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保证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专职工作人员。建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落实行政复议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通过行政复议及时有效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市政府法制办2005年底前制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制度、行政复议办案规则;2005年底前制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规定、行政复议检查制度;会同市监察局2005年底前制定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办法)

  30、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赔偿费用依法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因行政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赔偿后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2005年底前制定行政赔偿、补偿的有关规定)

  31、创新层级监督新方式,强化层级监督。落实和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经常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和推行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严格实行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和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开展经常性的行政执法检查,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随机抽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政府办、监察局、审计局组织实施)

  32、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并执行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重点围绕财政预决算、房屋拆迁、征占土地、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卫生、治安管理等关系群众利益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督和专项检查力度。要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政府投资管理和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以及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全面监督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合理、效益,有效遏制和防范经济活动运行中的问题和漏洞,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处理。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与政府法制部门、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市监察局、审计局会同政府法制办2006年上半年研究制定相关措施)

  33、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建立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完善行政投诉制度,拓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媒体曝光违法行政案件政府法制机构督查处理制度,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监察局、信访办2006年底前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34、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继续推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法活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每年至少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都要参加法制讲座。政府法制、人事、行政学院等单位应当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或研讨班,使领导干部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专门培训。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推行行政机关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任职交流制度,充分调动他们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事局、司法局组织实施,2005年底前制定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学习法律制度,5年内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35、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坚持学用一致、分级分类的原则,围绕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学习和培训。行政机关新充实的工作人员,须先接受依法行政教育。行政机关必须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每月至少参加4学时的法律知识学习,每三年参加一次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有关单位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部门要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并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事局、司法局组织实施,2005年底前制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结合省政府110号令的有关规定,对《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36、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以年度考核测评为核心,以实绩和群众满意为标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进行动态考察。对于违法行政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实行“一票否决”,该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能力考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市人事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2005年底以前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37、加大依法行政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根据国家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和特点,研究和制定具体计划,把法制宣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在日报上开辟专栏,在电台、电视台开设专题节目,以及学习辅导、专家访谈、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政府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局面,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社会氛围。(市司法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落实)

  三、实施本意见的保障措施

  38、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权运作的基本准则,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由市长负总责。成立葫芦岛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办、政府办、发改委、人事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编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 研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意见,协调、督促、指导全市落实推进 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 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落实)

  39、精心制定规划,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强化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分解的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注重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和完善确立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分步实施,整体推进,以创新的精神做好工作。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形成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对于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贯彻落实《纲要》和本实施意见措施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调研、宣传、奖励等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监察局组织落实,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40、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报告制度。市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市人大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含垂直领导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依法行政方面的批评、意见,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2008年上半年,市政府责成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做好省政府的检查验收准备。(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2005年底前研究建立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政府定期向上级政府、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的具体办法)

  41、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纲要》的要求,对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地位和作用重新定位,结合实际工作任务,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一般要独立设置,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均要成立法制工作机构,配备足够专业人员。强化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可在职能相近的部门加挂法制工作机构的牌子,在乡镇政府现有的编制名额中调整人员配置结构,配备必要的法制工作人员。要通过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职责、任务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的任务相匹配。要采取有效措施,明显改善法制机构的装备和办公条件,将规范性文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等法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大力推进政府法制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为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切实履行政府法制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责。(市财政局会同市编办、法制办2005年底前研究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和经费装备保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