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各地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情况的督察工作,经研究,决定向各县(市)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县(市)城市规划的督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察目的与意义

  建立和实施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形成快速反馈、有效监督和及时处理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督察机制,有利于强化城市规划行政监督,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依法保证规划的贯彻实施,树立依法治业的观念。

  二、督察对象

  督察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三、督察内容

  (一)违反法定程序编制、调整、审批城市规划的;

  (二)委托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设计城市规划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城市规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或处理不当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四、督察机构设置及人员安排

  市人民政府设立赣州市城市规划督察办公室,与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城市规划督察的日常事务。

  赣州市城市规划督察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局长谢宝河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许健、张龙彪、陈文胜兼任。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督察分组及督察员名单:

  第一组 许健、江飞、黄厚文、许五军负责对南康市、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赣县的规划督察工作。

  第二组 张龙彪、严诺夫、刘建国、谢衍忆负责对瑞金市、石城县、宁都县、兴国县、会昌县、于都县的规划督察工作。

  第三组  陈文胜、肖素萍、廖光斌、谢建平负责对龙南县、全南县、定南县、寻乌县、安远县的规划督察工作。

  五、督察工作要求

  (一)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申报等单位收集资料,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误和拒绝。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督察员通报有关城市规划的重要情况,并对其督察工作予以支持、配合。

  (三)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督察员检举、揭发、举报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四)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督察员应当及时向各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城市规划督察办公室、市监察局。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做到有错必纠,并在收到督察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督察员反馈意见。督察员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上报。

  (六)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规划督察办公室通知县(市)人民政府改正或者通知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改正;

  2、由市城市规划建设局依法查处或者责令有管辖权的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3、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城市规划的重特大行为,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调查组调查处理。

  (七)督察员应当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将跟踪信息及时反馈给市人民政府及市城市规划督察办公室。

  (八)督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监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