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贡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中心城区部分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部分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整治中心城区部分建(构)筑占压燃气管网,严防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和谐平安赣州,根据国家《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设计防火规范》及《江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赣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4]44号)中关于“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网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中心城区部分建(构)筑物占压管网的专项整治工作,决定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尹礼山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钟志俊、市规划建设局局长谢宝河担任,成员为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许健、陈文胜,助理调研员罗宗禧,市公安局副局长李付登,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戴志春,市房产局副局长游德祥,市卫生局副局长黄喜苹,市安监局副局长黎德周,市城管局副局长王历翰,市质监局副局长孙仙源,市工商局副局长黄厚祝,章贡区政府区长助理邓正华,赣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总经理张劲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文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内设协调组、技术组、执行组、规划组。协调组组长雷贻坤,负责燃气管网专项整治的协调工作。技术组组长曹琦,负责燃气管网专项整治的技术、安全生产,负责通知各有关占压燃气管网单位参加会议,负责下发整改通知和具体实施燃气管网改造工作。规划组组长刘建国,负责核实拆除项目的规划许可证资料。执行组组长曾宪明,负责下发拆除项目的拆除通知和组织具体拆除工作。

  二、整治重点

  拆除、改造占压城市燃气管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实施项目的先后秩序由天然气公司提供。

  三、整治安排

  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5月31日)

  1、召开燃气管网专项整治会议,下发自行整改通知。

  2、赣州电视台、赣南日报、赣州晚报开辟宣传专栏。

  3、天然气公司负责、市城管局配合,在市中心城区悬挂燃气管网专项整治宣传横幅。

  4、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天然气公司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燃气专项整治宣传工作。

  (二)专项整治阶段(6月1日—12月31日)

  1、自查自纠(6月1日—9月30日)

  天然气公司根据燃气管网占压明细表(见附件一、二)下发自查自纠通知单。

  中心城区占压燃气管网各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拆除占压燃气管网的建(构)筑物,可以改造的与天然气公司签订改造合同。

  天然气公司根据可以改造的燃气管网,与占压单位签订改造合同,并组织人员进行改造。

  2、专项整治(10月1日—11月30日)

  根据各占压单位自查自纠以及天然气公司实施改造情况,执行组下发限期整改、拆除通知,对未按照完成改造或拆除的占压物进行专项整治。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对所有改造或拆除的项目进行逐项检查验收。

  四、整治要求

  1、进一步提高对燃气管网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以对党和人民、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明确责任,落实人员,确保中心城区燃气管网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天然气公司要对所有燃气管网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进行整改,确保专项整治万无一失。

  2、改造燃气管网和拆除建(构)筑物有关费用的处理。

  (1)拆除建(构)筑物有关费用的处理: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按《赣州市城区2002年旧城改造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赣市府发[2002]19号)执行,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无条件拆除,不给予补偿。

  (2)改造燃气管网有关费用的处理:通过改造燃气管网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按赣市府发[2002]19号文件执行,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改造费用由违章占压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3)天然气公司对需要改造的燃气管网,在计算改造成本时,只能收取直接成本费,不得计算利润,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安全防护,确保安全生产。

  3、天然气公司必须加强城市燃气管网的监管,加强巡视检查,全面落实检查责任制,发现违章占压燃气管网和危及燃气管网安全的施工,应及时报有关部门查处。

  4、中心城区燃气专项整治期间,天然气公司在办理燃气改造有关手续时,对涉及收费的项目,按市政公用项目收费标准予以优惠。

  5、凡在城市燃气管网及设施安全保护区域附近进行各类建设(含建筑土方开挖、道路及人行道开挖、房屋拆迁、打桩、取土凿井等)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规划、用地手续前,必须与天然气公司签订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签订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或未按保护协议实施保护措施的,一律不得动工。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城管部门不得办理道路开挖许可。对擅自施工造成燃气管网破坏的施工单位,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吊销资质;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依法严处。

  附:1、可以改造的煤气管网圈围占压明细表(略)

  2、必须拆除的煤气管网圈围占压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