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省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农牧厅 二00五年三月)

为认真贯彻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意见》(青发[2003]1号),加强我省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委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加强对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制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卫生人才政策,建立良好的人才培养和管理机制,坚持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并重的原则,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多层次、多渠道培养适宜卫生人才,建立一支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卫生人才队伍,发展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缩小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

(二)工作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在全省农村牧区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卫生服务队伍的总体要求,分阶段实现如下目标:

1、从2005年起,新聘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医师资格。到2006年,县(区、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预防保健人员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30%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医学学历。到2010年60%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医学学历。

2、从2005年起,除藏蒙医专业外,乡镇卫生院新聘任的临床预防保健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医学学历。到2006年,乡镇卫生院70%的临床预防保健专业技术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到2010年,60%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科及以上医学学历,并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

3、到2006年,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护理人员除新进入工作岗位的中等专业以上毕业生外,要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4、到2006年,60%的乡镇卫生院院长要具备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乡镇卫生院院长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一般卫生院必须配备2名以上临床医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执业医师,中心卫生院必须配备4名以上临床医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执业医师。

5、从2005年起,新进入非营利性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人员必须具有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到2010年,60%以上的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的执业资格。

6、到2010年,完成对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清退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稳定农村牧区卫生人才队伍

(一)积极鼓励医学本科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鼓励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到农村牧区乡镇卫生院工作。对长期在农村牧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中专以上卫生专业人员,在工资待遇上仍执行《关于全省县以下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实行浮动工资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7]585号)。

(二)保障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具有执业资格、考核合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改革为借口随意辞退,对富余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合理安排。凡是未到退休年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且能够坚持工作,原则上不得提前退休。

(三)合理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按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对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乡村医生要给予合理的补助,补助标准牧业区每村每年1000元,农业区每村每年600元,其资金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补助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保证。乡村医生的报酬实行县卫生局、乡卫生院两级考核,乡镇卫生院发放。

(四)鼓励城市卫生机构在职和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牧区卫生机构工作。县及县以上医院要与乡镇卫生院固定结对子,实施对口支援,制定长期支援规划,帮助乡镇卫生院建立健全技术规范、规章制度和开展新业务。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县以上医院工作两年以上的临床医生(护、技)师,在晋升和聘任中级以上职称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工作1至2年;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在乡镇卫生院工作1年。

(五)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聘用、管理和培养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院长选拔、聘用和管理工作。可以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

三、大力调整医学教育结构,为农村牧区培养卫生适宜人才

(一)合理调整医学教育资源,优化专业结构。各医学院校要针对我省农村牧区实际,积极改革和调整医学教育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增强专业适应性,增加全科医学知识、中藏医学、传染病防治、地方病防治及高原医学等方面的教学内容,本科院校要着重培养本科层次医学类专业人才,高职高专类医学院校培养专科层次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专业人才,同时在各中等职业卫生学校要强化卫生职业教育功能,大力培训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开展乡村医生的在职培训和初中后、高中后卫生职业技术的培训。

(二)强化面向农村牧区需要的全科医学教育。省内医学院校要成立全省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加强对农村牧区卫生人员的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三)继续完善和实行面向农村牧区的“四定”人才培养措施,通过降低录取分数线等优惠政策,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定向招生指标,面向农村牧区定向培养卫生技术人才。招生计划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共同提出,由省级卫生和教育部门审定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下达招生计划。原则上本科定向到县、专科定向到乡、中专定向到村。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定向就业,定期服务。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协调落实生源。

(四)医学院校要积极试办面向农村牧区初中起点5年学制,高中起点3年学制的专科层次医学教育。实行学生“来源于农村牧区和服务于农村牧区”的双挂钩机制,毕业后由生源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安排到乡及乡以下卫生机构工作,或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区域卫生规划,严格准入制度,批准个人在当地农村牧区开业行医。

四、加大继续教育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卫生专业队伍素质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将终身接受教育培训、不断巩固和更新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作为农村牧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必须履行的义务。对农村牧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情况要建档立案,将接受培训情况列入年终考核项目,作为聘任、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二)鼓励农村牧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参加成人高等教育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鼓励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农村牧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参加自学考试和远程医学教育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医学院校根据农村牧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教育需求,实行弹性学制,采取集中面授和在校集训的方式,适当延长修业年限,允许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分阶段完成学业。

(三)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的医学继续教育制度。医学院校和各级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如网络教育、讲习班等,拓宽继续教育渠道,积极开展面向农村牧区的各种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省卫生厅要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启动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县、乡两级卫生管理人员和乡、村卫生机构在职技术人员全部轮训一遍。省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州、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员的进修学习;州、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的进修学习;也可选择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承担一般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的进修学习。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发挥培训职能,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任务。在县以下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按比例分批进修培训一次,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创造条件,积极承担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并适当减免进修费用。各医学院校和城市医疗卫生单位,要通过对口支援方式,帮助县、乡卫生技术人员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同时对省内高、中等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毕业生进行为期一年的以临床能力为主的培训,使其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水平。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考取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组织引导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为他们参加考试提供强化培训等必要的帮助。对45岁以下在岗未取得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学历资格的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到2008年前必须取得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学学历。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保障与管理工作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牧区卫生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落实各项优惠和激励政策,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各地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定期对农村牧区卫生人才队伍培养和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经验。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为本地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提供专项经费,保证农村牧区在职卫生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的经费需求。

(四)注重建立农村牧区卫生人才信息网络,加强农村牧区与城市卫生人才市场、大型综合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的密切联系,逐步建立农村牧区卫生人才信息库。

(五)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卫生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农村牧区卫生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规范服务行为,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卫生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使他们以良好的医术,高尚的医德,全心全意为农牧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的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