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二00五年四月八日)

  农村五保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中最困难的群体,长期以来,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全市五保供养政策基本落实,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提高五保供养人员的生活质量,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不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管理体制

  落实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各项政策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会议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平安萍乡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民政指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乡(镇)负责、敬老院承办”的农村五保供养管理体制,努力开创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新局面。

  二、做好五保对象的重新审核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婚姻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调查和重新核定工作。对现有五保对象符合五保户条件的农村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是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经个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五保供养证》。对原已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但经过重新审核,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要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的基础上,取消五保供养待遇。如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可纳入农村特困户救助。对“应保未保”的对象,各地一定要严格审核,要坚决纠正将“纯女户”老人一律视为五保对象的做法,对符合五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供养范围,并颁发《五保供养证》。

  三、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不断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

  新时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以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为目的,把解决五保对象的生活问题作为农村奔小康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落实好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一是要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制定五保供养标准,制定五保供养标准应当能够保证为五保对象提供以下物品和服务:供给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 ,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保障五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五保供养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商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是要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五保供养金的使用管理。根据省政府领导关于“要改进资金拨付办法,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在县(区)级就分帐管理,避免出现乡(镇)挤占问题”的批示精神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民发[2004]19号)要求,各地要对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的五保供养金由县(区)财政变现后,拨入县(区)民政局专户,由县(区)民政局根据五保对象人数拨给乡(镇)民政所,再由民政所按五保对象名册发放或拨付到敬老院,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五保金发放可视情况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办法。五保供养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以及社会监督。三是要建立稳定的供养经费保障和同步增长机制。目前,五保对象供养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村委会供给的口粮和民政部门的补助资金。要逐步建立五保供养金自然增长机制,原则上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并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同步提高。四是要加大地方政府对五保供养金的投入。对分散供养对象人均达不到800元的和集中供养对象人均达不到1200元的,县(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补贴到800元或1200元。

  四、加快农村敬老院改、扩建步伐,不断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

  将大部分五保对象集中在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是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生活水平,确保供养质量的重要手段。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在全省大力推进五保“敬老工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际,2005年底全市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要求达到70%,2006年底达到80%以上。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村五保“敬老工程”顺利实施。一是要抓紧制订敬老院改、扩建整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将农村敬老院的改、扩建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二是在资金投入上应以财政投入为主,其它渠道资金为辅。县(区)、乡(镇)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用于敬老院的改、扩建。用于改、扩建的预算资金由县(区)、乡(镇)民政部门根据改、扩建的数量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时,可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三是挖掘潜力,整合现有资源。要充分利用撤乡并镇、并村的闲置房屋,实现低成本增加敬老院的床位数,提高集中供养能力。四是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农村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要坚持政府主导,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多渠道、多层次筹措资金,通过政策杠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农村社会福利机构,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五是大力探索置换分散五保户资产(如房屋、土地、地产等)的新路子,筹集五保对象自身资金,扩建敬老院,增加床位,变分散供养为集中供养,扩大集中供养面。

  五、加强敬老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一是要认真解决敬老院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调动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应由县(区)、乡(镇)两级财政负担,不得挤占挪用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二是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敬老院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对考核不合格者不予上岗,以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三是乡(镇)政府要通过无偿划拨、置换等方式,解决敬老院农副业生产用地问题,确保在院供养人员均有0.3—0.5亩地用于粮食和蔬菜生产,通过发展院办经济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四是拓展乡(镇)敬老院的职能,要把敬老院建成管理全乡(镇)五保对象的工作中心和面向社会开放的老年人福利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