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市直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江门市市直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精神,做好市直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进一步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积极稳妥地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各项工作,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各项工作

  (一)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

  1、清理执法业务范围。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一律进行清理和规范。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行为一律无效,予以清理。(责任单位:市法制局、市编办、各有关单位)

  2、清理执法机构。符合下列情况的执法机构予以保留,但要按照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或授权的;依照规章以上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由省政府公告的;经过省政府批准公告的;政府机构改革中通过"三定"规定明确设立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执法机构要立即停止执法,确有必要保留的,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统筹考虑。在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之前,原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权,一律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关收回,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关行使。(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局、各有关单位)

  3、清理执法人员。全面清退行政执法队伍各类临时、借调人员及不符合规定录用或调入人员,调离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市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3]4号)的规定,除国家指令性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及正常交流轮岗的公务员外,对其他不符合规定录用、调入和提拔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4、清理经费来源。全面清理行政执法队伍乱收费、乱罚款和以罚代养等现象,检查落实"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和财政经费保障等制度的情况。(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5、清理执法证件。坚决取缔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证件,逐步做到执法证件的规范、统一。(责任单位:市法制局、各有关单位)

  通过清理整顿,做到"队伍管理统一、业务指挥统一、人员编制统一、身份待遇统一、经费来源统一",并逐步实现"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文书统一".

  (二)调整职能,整合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按照"两个相对分开"的要求,重点在市文化管理、国土资源、交通管理、农业管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领域调整有关部门、单位的有关职能,整合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1、继续做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

  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已于去年底全面铺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粤办发[2004]24号、江办发[2004]23号文件要求,继续抓好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各项有关工作的落实。(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编办、市法制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2、做好国土资源综合执法改革。

  最近,省编委已下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粤机编[2004]29号)。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编委文件要求,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完成国土资源综合执法改革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编办、市法制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3、做好交通领域综合执法改革。

  整合市交通部门及交通领域事业、企业单位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含高速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按照行业管理特点,在市交通行政机关内设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具体按照省的部署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编办、市法制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4、做好农业管理领域综合执法改革。

  整合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原则上在机关内综合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具体按照省的部署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编办、市法制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5、做好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

  整合环境保护部门及执法队伍、相关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在市环境保护部门内综合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具体按照省的部署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办、市法制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6、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

  将城市管理领域的市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建设、燃气、房屋管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队伍、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进行整合,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具体按照省的部署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园林局、市编办、市法制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三)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1、独立设置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专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属于政府执行性行政机构,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不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经省政府批准,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政府工作部门与独立设置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立指导、协调、监督与反馈的工作关系。跨部门、跨领域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一家为主,几家共管"的办法。独立设置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领导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日常业务、具体经费开支由其自主管理。

  3、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资格、具体执法职权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需由省政府公告的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4、重新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编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分配下达。

  (四)健全机制,加强执法监督。

  1、成立政府绩效委员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绩效委员会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根据行政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责确定绩效标准,建立绩效标准体系,运用绩效标准对行政执法机构实际取得的工作结果定期进行考核评估。绩效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监察部门承担。(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局、市人事局)

  2、完善相关的监督体系。加强行政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和法制部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局)

  3、建立责任制约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权力与责任,建立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法制局、市人事局、各有关执法单位)

  4、规范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行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公开;执法方式、程序和结果公开;确保严格、公正执法。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实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告知制度,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知情权、申诉和获得救济的权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法制局、市监察局、各有关执法单位)

  三、加强管理,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规范管理,落实配套措施。

  1、规范财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及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独立设置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经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纳入预算;部门内设执法机构的,执法经费纳入部门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2、规范执法人员管理。优化行政执法人员结构,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按职位分类特点,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国家公务员标准和职业特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考试,择优录用,在编制内定岗定员,行政执法人员统一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法制局、各有关单位)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行政执法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执行。(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二)精心组织实施。

  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改革难度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省编办的指导下,由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具体组织实施。试点的各项具体工作按照省的具体部署和要求进行,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有重点、分领域、分阶段稳妥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三)严肃试点工作纪律。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组织、财经、保密和机构编制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违章调度资金、分钱分物,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同时认真做好职能、编制和人员的调整以及财物、文件、资料、档案等的移交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