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制度的通知》(德政发[2004]12号)精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难的宗旨,努力构筑以城乡低保、灾民救济、五保供养等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以医疗、住房、教育救助和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的多层次、广覆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全市经济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一)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凡是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家庭,及时办理低保金审批手续,全面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实行低保对象分类保障制度:对无家庭收入、无生活来源的,实施全额保障;其他低保对象,实行差额补助。对经劳动部门或社区组织进行待岗、就业、再就业登记的保障对象,三次安排就业拒不服从的,取消其低保资格。规范发放程序,确保资金落实。每年初,民政部门按所在地城市居民4%的比例,确定当年低保对象人数,并依据需保障人数和标准,制定低保资金预算方案,交财政部门审核后,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每月25日前,民政部门将下月低保对象名单、所需资金,交财政部门审核,于每月底前,财政部门将低保资金划拨到指定银行专用帐户。低保对象持低保证和储蓄卡于每月5日后到指定银行领取低保金。低保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二)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今年,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确保救济资金足额列支,确保发证、发卡到户,确保按季发放,保证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认真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制度向农村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过渡工作,2006年全市都要建立起农村低保制度。

  (三)落实农村五保财政供养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9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制度的通知》(德政发[2004]12号)精神。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对五保供养实行省、市、县、乡四级财政联保,以县、乡为主承担五保供养资金。随着财政结构调整,逐年增加财政投入,落实五保财政供养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加强敬老院建设。今后几年,各级慈善资金、福彩公益金的投入主要用于资助敬老院建设,逐步实现全部集中供养。

  (四)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灾民生活救济制度。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机制、协调机制、社会动员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灾民救济除遇特大自然灾害发放现金外,一般性灾害的灾民救助,应全部购买粮食、衣被等实物。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市、县、乡三级财政每年列支相应的救灾资金。民政部门要严格遵守救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严禁挪作他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救灾资金监督、检查,积极调度资金,确保做到文到款到,及时拨付。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救灾资金的审计,确保不出问题。

  (五)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城市低保户中患重大疾病及因重大疾病造成特殊困难的城镇家庭,可享受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患普通疾病的城市低保对象到定点医院看病,凭低保证可享受下列优惠: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透视费、检验费等费用减免20%.城市低保对象患重大疾病到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30%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额累计不超过3000元。审核发放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参加各种商业保险陪付的医疗保险费,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费用。

  对农村的低保特困户、五保户以及受灾贫困群众,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其中患大病、重病者,年支出医疗费数额较大的家庭,可享受医疗救助。救助标准:凡参加农村医疗保险的贫困家庭,解决其个人承担缴纳部分;对因大病资金支出数额大,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每年救助1000元至3000元;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随时给予适当救助,最多不超过1万元。医疗救助每年年底实施,资金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和救灾款中解决。

  (六)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城市中凡享受低保家庭,可享受教育救助,救助标准:小学至初中,按每学年学杂费的60%给予救助;普通高中,按每学年学杂费的50%给予救助;职业高中和中专、大专及大专以上,按每学年学杂费的40%给予救助。农村中凡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户标准120%的困难家庭可享受教育救助,救助标准:小学学生每年350元,初中每年550元,高中、中专阶段每年650元,大学阶段每年1000元。每年8月为集中救助时间,资金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七)建立住房救助制度。救助对象为农村低保特困户和五保户以及受灾户中的无房、危房和房屋严重失修户。凡需新建房的,一般建房1-3间,救助标准为建房原材料款。维修资金由当地乡(镇)帮助解决。维修建房用工、用地等费用由所在村帮助解决。住房救助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县级民政部门逐户审核后,根据建(修)房急缓程度和财力情况,分期分批实施救助。资金从财政列支和上级拨发的救灾救济款中解决。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城市廉租住房救助制度。

  (八)落实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落实和完善救助制度,加强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救助管理工作体系,提高救助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切实解决救助经费,财政部门要增加对救助站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预算,并确保落实,维护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建立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促进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以扩大困难群体就业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特别是对享受城市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落实帮扶政策,优先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培训,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实行救助渐退等鼓励性政策,低保对象就业初期(3个月内),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

  (十)规范和完善社会互助制度。继续深入开展结对帮扶、基地帮扶等行之有效的社会互助活动,帮助更多的城乡困难家庭摆脱贫困。搞好经常性捐助、救灾捐助等社会捐助活动,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加强城市“慈善超市”建设。2007年底前,实现每个县(市)在城区建1处,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商贸区每办事处建1处,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

  上述城乡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程序是: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个人申请,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审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办法,实施救助。同时,要努力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积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给予优先、重点救助。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完善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把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作为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调整充实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社会救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及时补充社会救助资金,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要发挥慈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慈心一日捐”制度,动员城市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和企事业单位,积极为弱势群体奉献爱心,为社会救助提供资金补充,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

  (三)进一步整合救助资源,健全“一口上下”的工作运行机制。各级要按照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抓好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建设。把救助对象纳入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建立救助微机管理系统,实行救助对象通过乡(镇、街道)“一个口子”向上申请,来自各块救助款物通过乡(镇、街道)“一个口子”向下发放,避免出现重复和遗漏现象,确保社会救助实效。各县(市、区)要做到工作措施、资金落实、配套政策“三到位”。实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扎实有效地开展。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