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反映我省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健全我省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力调查制度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开展劳动力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劳动力调查制度,切实做好我省劳动力调查工作,对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省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对各级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科学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建立健全我省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明确劳动力调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

劳动力调查将采用抽样调查方式,选聘和组织调查员对全省18个市、县约600个调查小区进行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对象为调查小区内16岁以上的人口。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

调查时间:2005年11月进行首次调查。2006年分别于5月和11月进行两次调查。从2007年起,每季度进行一次调查,分别在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

三、加强劳动力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劳动力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工作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有关部门及调查对象要密切协作,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力调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县政府要做好劳动力调查经费的准备工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从2006年起将调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好劳动力调查经费的落实工作。

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及时总结典型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同时,要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人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严把选调、招聘人员的质量关,加强对调查人员的管理,努力提高调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调查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四、坚持依法调查,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海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实事求是、依法调查,采取有力措施杜绝瞒报、漏报和错报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劳动力调查数据质量。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