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预算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以下简称预算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的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第二章 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

  第四条 市本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和市财政局的部署,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

  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提交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三)科目列到“款”,重点项目列到“项”的收支预算总表和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收支预算表;

  (四)本年度税收计划;

  (五)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安排情况;

  (六)政府采购计划和市本级对县、区的转移支付方案;

  (七)市本级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支出;

  (八)初步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预算法》、《预算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的情况;

  (二)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结构合理原则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安排与国内生产总值规模相适应的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支出安排的情况;

  (五)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的安排情况;

  (六)设置预备费的情况;

  (七)政府偿债基金的安排情况;

  (八)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的可行性;

  (九)其它重要问题。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就预算的初步审查举行会议时,市财政局及税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九条 在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后十五日内,市财政局应当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对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及决议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自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科目列到“款”,重点项目列到“项”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批复的本级一级预算单位收支预算表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新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本级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二)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四)预算收支进度、结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情况;

  (五)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资金拨付和执行情况;

  (六)接受上级补助款项、补助下级支出、各项专款及结余情况;

  (七)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八)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九)市本级政府基金收支情况;

  (十)市本级政府偿债基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市本级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月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在每一季度终了后,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向市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议。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本级各一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对预算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

  第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专项审计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确需对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作当年支出安排的,应当用于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项目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属于用在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付突发事件支出的,应当将使用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属于用在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项目和其他必要的支出的,应当将使用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遇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

  (一)预计本级预算收入总调减额超过预算额3%的;

  (二)预计本级年初预算支出总增加额(不包括上级追加、追减的各项专款和专项资金支出)超过预算额3%的;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和法定必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指标的;

  (四)可能引起预算收支不平衡的。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本级的预算调整最迟应于当年9月底前提出,并于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第二季度审查和批准本级上一年度决算。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并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编制的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向常委会提交决算草案、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市人民政府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包括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改进财政工作和部门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市审计机关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出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决算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应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对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时,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可以了解情况、查阅审计资料,审计机关应当如实提供,不得隐匿、拖延、推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预算法》和《预算监督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