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机动车驾驶员:

  为了加强机动车在巴城鸣笛的监督管理,根据2001年6月16日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通告》第四条规定,现就巴城禁止机动车辆鸣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进入巴城建成区内的一切机动车辆除执行特殊任务外,均不准鸣笛。否则,由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从重处罚。

  二、巴城内的各种摊点不得以街代市、以路代市,确保交通道路畅通。否则,由城建部门依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市政市容管理办法》从严处理。

  三、凡在巴城内行走的市民不准违规横穿马路,不准在机动车道上散步行走,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否则,由交警、城建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