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我市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涉及地方封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鉴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梅州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补充规定》(梅市府[1997]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猪牛定点屠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1996]37号)文件的内容,已被新的政策规定所替代,现决定予以废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公布日期:2005-04-20施行日期:2005-04-2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梅市府[2005]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4-20
施行日期 2005-04-20
发布部门 梅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我市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涉及地方封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鉴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梅州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补充规定》(梅市府[1997]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猪牛定点屠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1996]37号)文件的内容,已被新的政策规定所替代,现决定予以废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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