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7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04]66号),将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由副处级机构调整为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在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基础上,增加以下职责:

  (一)原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

  (二)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要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对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定、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监局内设5个处(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培训处”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局机关文秘、保密、档案、议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承担局机关人事管理工作;研究和承办局机关的机构编制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对安全培训考核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二)法规信息处

  具体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政策规定,组织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则、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监督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联系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及组织演练。

  组织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承担调度、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分析;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

  (三)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处

  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路、铁路、建筑、水利、邮政、电信、农机、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电力、贸易和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冶金、建材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及其“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估及其“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监局行政编制22名(其中2名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单列),行政附属编制3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长(主任)5名,副处长(副主任)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交通、铁路、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依照有关规定,交通、铁路、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公安、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