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全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不移地抓好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工作

  加强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明文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当前,我市各级、各类小型生猪屠宰厂(场)普遍存在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管理不到位等现象,基本上没有符合《条例》要求的;私屠滥宰、掺杂使假、制售病害肉、含“瘦肉精”肉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市场准入也存在较大漏洞,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肉品质量的安全,直接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加强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工作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必须引起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是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不移地抓好生猪定点屠宰和销售管理工作。

  二、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以提高肉类产品质量保障肉食品安全为核心,依法依规建立一批符合标准的定点屠宰厂(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建立完善的肉品质量监督体系,力争2005年内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区)所在地城区上市肉品达到国家无公害肉品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确保肉类产品合格率达到100%.2006年内全市范围内上市肉品均应达到上述标准。

  三、生猪定点屠宰的实施范围

  全市各县(区)、乡(镇)政府都要积极组织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实施范围按地域划分为三个层次,即:一是市中心城区(安源区、安源经济开发区所辖地),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是上栗县、芦溪县、莲花县及湘东区县(区)城所在地城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是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农村乡(镇),由各级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生猪定点屠宰实施时间

  市中心城区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县(区)应于2005年9月1日以前实施。农村各乡(镇)应积极创造条件实施生猪定点屠宰,明年内均要开展此项工作。

  五、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的办法

  我市生猪屠宰和销售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缴费、分散经营”的办法。定点屠宰是指上市出售的生猪必须在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屠宰。集中检疫指按照《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由农业及有关部门对屠宰的生猪及上市肉品在屠宰厂(场)内进行检疫检验,生猪产品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市。统一缴费是指生猪定点屠宰的各项税费委托定点屠宰厂(场)统一征收。分散经营是指生猪的收购和肉品的批发零售全面放开,凡取得经营资格的经销商均可自主经营,自由竞争。

  六、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肉品质量县(区)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销售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健康发展。

  实行肉品质量县(区)长负责制。各县(区)政府要对当地定点屠宰工作负总责,各县(区)长要对辖区打击取缔私屠滥宰、加强肉品市场监管、实施定点屠宰规划和确保肉品质量安全负全责。要把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列入各县(区)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定点屠宰工作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把目标责任逐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切实履行好职责。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牵头协调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的工作,负责抓好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打击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农业部门要加强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监督工作,依法打击经营未经检疫的和染疫病害的动物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卫生部门要做好肉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条件的监管,并负责抓好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的用肉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肉品的市场管理,严肃查处销售私宰肉、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肉品、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严格进货渠道,加快推进肉品、肉制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鲜肉产品,必须符合赣府厅发[2003]2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到当地登记备案并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销售。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各级财政部门要解决定点屠宰和销售管理必要的工作和装备经费。各级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高效精干的专业稽查队伍,开展日常监管。

  各级新闻单位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广泛宣传和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拥护、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工作。

  二00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