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2年3月11日国税发[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于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0年10月27日起生效,适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已经于2000年5月18日以国税函[2000]330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