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有关单位:

  按照水利部《关于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禁止施工、监理同体的通知》(水建管[2005]122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整顿和规范我市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下同)建设中施工、监理同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同属一个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直接管理或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共同实施同一个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和施工任务。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新招标的水利工程一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采取措施,加大监理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改制的力度,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为彻底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监理同体问题创造条件。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