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5]2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于4月19日至21日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停产情况;停产整顿煤矿整顿情况;未批准整顿煤矿安全监管情况;违规生产煤矿关闭情况。

  (二)私挖乱采和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打击、查处情况。

  (三)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复产验收及日常监管情况(包括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对超通风能力生产监管等)。

  (四)公职人员参与办矿或与矿主有利益牵连,为非法矿井充当后台和“保护伞”查处情况。

  (五)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建立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情况。

  二、督查分组

  第一组

  组长:申成云

  成员单位:市监委、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分局有关人员

  督查地点:古交市、娄烦县、小店区

  第二组

  组长:张晓峰

  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市煤炭工业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分局有关人员

  督查地点:清徐县、迎泽区、杏花岭区、阳曲县

  第三组

  组长:庞胜奎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总工会

  督查地点:万柏林区、晋源区、尖草坪区、市国资委(市营矿)

  三、督查方法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调查了解等,每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4座煤矿。

  四、督查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督查要求,认真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实事求是反映工作情况,积极配合督查组工作。

  (二)各督查组要严格按照督查内容认真进行督查,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督促其整改。督查结束后,及时汇总督查情况,写出督查工作总结,于4月22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和市安监局矿山处。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