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等法律、法规,执政为民,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于 2005年4月16日至5月16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厂进行专项治理活动,现对专项治理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全市范围内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厂(以下统称砖瓦窑厂)。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2.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3.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4.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情况;

  5.是否有殴打、虐待、体罚、非法拘禁、扣押证件等侵害农民工人身权益情况,查处纠正情况;

  6.办理营业执照、采矿证、用地手续等情况。

  三、专项治理的方式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要组织宣传、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监察、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管理、工会、卫生等部门对辖区内的砖瓦窑厂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出现过拖欠工资、殴打、虐待、体罚、非法拘禁农民工的砖瓦窑厂要重点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要及时查处。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赴各县(市)、区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

  四、几点意见

  1.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真正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摆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及良好形象的高度来认识。要尽快建立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工作目标,加大对砖瓦窑厂的管理的力度,实行县(市)、区政府领导包乡(镇),乡(镇)政府领导及村干部包砖瓦窑厂的三级责任制,明确"一把手"负总责,责任人要监督砖瓦窑厂厂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用工、依法管理,严禁从火车站、汽车站等地区采用非法手段招用工人,不允许将砖瓦窑厂转包给"包工头".凡在砖瓦窑厂出现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严肃追究各级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研究建立针对砖瓦窑厂的欠薪保障机制及长效管理机制,督促砖瓦窑厂尽快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使农民工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3.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用工管理,强化用工备案制度,对砖瓦窑厂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任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同时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4.公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以非法手段扣留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和拘禁农民工,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涉嫌逃匿、以欺诈方式为农民工介绍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进行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砖瓦窑厂要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开办条件,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砖瓦窑厂,要尽快办理营业执照,使其合法经营,依法用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待达到开办条件后,尽快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对限期内仍不能达到开办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杜绝非法用工主体的存在。

  6.宣传部门要做好这次专项治理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并对县(市)、区落实责任制情况在各媒体予以公布,开展新闻监督。工会部门要加大农民工维权的监管力度,做好协调工作。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管理、卫生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砖瓦窑厂的管理工作。

  7. 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工作,按照层层签订的责任目标,对砖瓦窑厂的管理进行监督。对发生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拘禁、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等严重侵害农民工人身权益和劳动保障权益事件,产生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并于5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砖瓦窑厂专项治理活动情况统计表》、《砖瓦窑厂责任目标情况表》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7183327(传真)

  附件:1.《砖瓦窑厂专项治理活动情况统计表》(略)

  2.《砖瓦窑厂责任目标情况表》(略)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