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已经2005年4月6日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4月1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

  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步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精神,结合我省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忠实履行 宪法 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既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致力于推动体制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提高行政效能,为优化发展环境、构建和谐河北、实现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目标。经过五年坚持不懈的努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基本形成,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及时反映,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初步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法律、法规、规章总体上得到全面、正确实施;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完善,监督效能明显提高,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为十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做到行政管理要有法定依据;合理行政,做到行政管理必要、适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做到行政管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高效便民,做到提高行政管理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权责统一,做到行政权力的行使与承担的法律责任相挂钩。

  二、工作任务及具体要求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进一步转变经济管理职能,建立有限政府。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以及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行政机关与所办的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彻底脱钩。较好地解决政府在经济管理中的越位、错位和缺位问题。

  2、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能。按照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既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符合政企分开要求、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体制。建立政府出资人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完善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3、引导和规范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健康发展。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运作规范的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隶属于行政机关的检测、检验、检疫等机构以及经济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应当在人事、经费、资产等方面有计划分步骤地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并逐步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定、资质认定审查、行业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职能移交行业组织,发挥其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作用。政府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4、健全公共安全预警、应急处理机制,建设责任政府。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各类安全责任制度,强化政府对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预警预测体系、应急指挥处置体系、信息披露和公开体系、抢险救援与物资保障体系,打破部门分割,形成统一的社会应急指挥系统,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2005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制度建设。

  5、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规范省、设区市、县和乡镇行政机关的职能,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结构。2005年完成我省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严格控制人员编制,确保在三年内实现全省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减少20万人的目标。省政府各部门要把工作重点从具体事务管理,转移到研究制定规划和政策、加强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上来。下放管理权限,扩大设区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解决行政管理层次过多、职能重叠、人员臃肿、权责脱节等问题。

  6、遵循信赖保护原则,建设诚信政府。建设社会信用机制,政府守信尤为重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视政府信用建设,在行政管理中发布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期性。非因法定事由和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废止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严格履行政府承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诚信度,追究不诚信责任。

  7、完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增强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重视扩大就业再就业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健全公共卫生体制,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系。

  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 ,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完善和落实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2005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完成与实施行政许可相配套的各项制度建设工作。对不应当用行政许可方式管理的事项,通过制定标准、告知承诺、登记备案等方式,强化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促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和优化。实行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积极推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便民、高效的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2005年,省政府完成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的制定工作。

  8、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建立科学规范的部门预算制度,建立财政资金的追踪问效和反馈机制,积极推进科学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努力推进预算编制法定化,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预算决策机制,主动接受权力机关对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加大政府采购的执行和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规范化、程序化的政府采购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继续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凡能纳入预算的都要纳入预算。

  9、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构建透明政府。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政府信息,均主动或者依申请向社会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规范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完善新闻发言人、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档案馆等信息公开方式,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建立、改进和完善各级政府信息管理和检索系统,保障公众知情权。2005年完成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制定工作。

  10、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高效、便民政府。按照《纲要》、《河北省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冀办发[2003]32号)和《河北省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实施意见》(冀办字[2004]40号)的有关规定,加快政府上网工程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制定和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办法及相关规则,进一步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建立政府公共信息发布、网上办公等网络平台,促进政府管理的公开、便民、精确、高效。

  (二)实行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1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依法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分级自主决策的行政决策体制,实现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2005年,省人民政府制定《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严格依法规范自身决策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健全和完善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避免决策的专断性、随意性和盲目性。

  鼓励和扶持各种社会团体以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根据自身特长及实践需要,组建决策研究咨询机构和决策中介组织,并保证专家咨询的独立性、规范性,建立专家咨询的道德规范和责任制度,夯实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运行基础。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切实发挥专家咨询机构在决策中的作用,善于借助“外脑”。

  12、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一律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凡是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于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前通过社会公示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深入实际,系统调研,对不同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要高度重视。加强决策的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对于成本过高,超越政府、社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的决策要坚决否决或者另行拟订决策意向。重大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重大决策的作出、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必须经过集体讨论。

  13、加强行政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有关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执行,确保政令畅通。依法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度,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决策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加强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4、全面落实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贯彻落实《纲要》提出的基本要求,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通过立法解决政府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要正确处理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规范政府权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当地实际,能够切实解决问题。

  15、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政府立法工作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建立多元化的立法起草机制,根据立法项目的特点,适当地采取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委托起草和招标起草等方式,淡化行政部门主导立法起草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立法听证制度。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要通过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对公众意见的收集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制度,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16、建立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研究制定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在分析研究立法项目起草、审查过程中的成本的同时,更要注重研究立法项目出台后实施过程中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力求立法成本最小,效益最大。

  17、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必须报备案受理机关,备案受理机关应当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18、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情况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实际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上位法内容已作出重大调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负责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或者上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同位阶的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制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建立健全和落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解释制度,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条款涵义的,由制定机关及时作出解释。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总结廊坊市、承德市和秦皇岛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经验,在全省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和完善城市管理、林业、交通、农业及文化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适当调整各级执法主体的执法权力,合理分配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严格控制执法机构膨胀,同一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主管,从源头上解决职责交叉、多层执法、多头处罚、分头许可、执法扰民的问题。

  20、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在《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对行政执法程序进行整体规范的基础上,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等权利,规范执法行为为重点,继续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主要执法行为的程序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要制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幅度和标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自由裁量的,要在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中说明执法过程中考虑的情节和理由。

  21、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2005年,在对全省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作为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案卷有权查阅。

  22、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符合条件、经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告。凡未通过审查和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禁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行政执法权委托下属事业、企业单位行使,或者变相配置给非法定行政执法单位行使。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培训考核制度,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23、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严格依法界定执法岗位,细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健全罚缴分离制度,激励和约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和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五)建立有效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24、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定期排查与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重大决策的决定、实施与矛盾的排查调处工作同步研究和部署,依法制定处理预案,从源头上积极防范社会矛盾的产生。完善行政机关与工会等群众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领导专线接听电话、为民服务网络、政府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沟通和多种形式倾听群众呼声等措施,掌握社情民意,解决群众困难。

  25、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机制和程序,积极探索便民、快速和低成本的政府解决纠纷机制,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的衔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提高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

  26、完善信访制度。认真贯彻国务院修订后的《 信访条例 》,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完善信访处理规则,督查信访事项办理。完善领导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牵头处理复杂信访问题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反映的问题。建立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对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提出完善、调整相关政策的建议;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各种纠纷和争议。按照法定程序修订《 河北省信访条例 》。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增强行政监督效果

  27、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执法检查和工作质询,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政府和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要依法履行规章备案职责。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地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应当自觉履行。完善群众举报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要认真登记、调查、核实,依法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向新闻媒体反馈。

  28、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严格执行国务院《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通过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要建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处理等制度,拓宽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渠道。

  29、加强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证据适用、立卷归档等方面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案卷公开查询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加强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特别是县级行政复议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并在受理复议申请和接待群众咨询场所、办公设备和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 行政复议法 其他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工作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0、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完善并认真落实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进行经常性监督的制度,明确层级监督的具体实施机构、监督权限、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结果的通报处理办法,保证层级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省级行政机关首先负起责任,一级监督一级,一级管好一级。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31、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要加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加强对财政收支、政府投资管理和重点建设项目、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处理。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前、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必须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并执行其监督决定。拒不执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2、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完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权利。研究建立对行政机关责任人员的追偿制度,合理确定追偿条件和标准。

  (七)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3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 宪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法活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应当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发挥各级党校、行政院校的主导作用,把法律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的总体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在五年内完成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基本法律知识的轮训。继续坚持和完善省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2005年6月底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建立学法制度。按照先行试点、分级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方可任职。

  34、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和培训工作。制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办法和培训考试大纲,明确培训内容、学时和考试标准。坚持学用一致、分级分类的原则,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深入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和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40学时的法律知识培训,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依法行政知识专门培训。

  35、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2005年制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人员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与年终工作总结、年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考核同步进行。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严格考核程序,完善考核监督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奖惩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执行本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省政府成立由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任副组长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全省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完善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在全省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纲要》和本规划,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本规划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分解到政府各部门,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负有牵头责任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依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经验要进行总结,注意发现和培养各类先进典型,发挥其示范作用,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三)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制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加强对实施五年规划、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实行依法行政情况检查报告和奖惩制度。对于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进依法行政不力的,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当年不得被评为政绩突出单位。

  (四)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2005年制定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情况。下级政府每年1月1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及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报告。

  (五)完善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健全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行政机关的办公经费、装备以及基础设施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各种形式的返还,禁止向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坚决杜绝“以罚没养执法”的现象,撤销并不得设立以收费、罚款为经费来源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人员工资和津贴制度,加大调控力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差距较大的矛盾。规范职务消费行为,结合医疗制度、机关后勤事务等项改革,稳步推行职务消费货币化。

  (六)深入宣传依法行政知识,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采取开辟专栏、学习辅导、专家访谈、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纲要》和本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目标、任务措施和进展情况,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依法行政的浓厚氛围。

  (七)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负有重要责任。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与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队伍,真正成为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