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以及《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04]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在广大生产和服务第一线的劳动者中营造“人人都可以成才”的氛围,引导和激励广大劳动者岗位成才,为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评选表彰数量和范围

  (一)每两年评选、表彰“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一次,每次20名。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一线工作,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的人员。

  三、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职业技能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及在国家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者;

  (三)生产一线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

  四、选拔办法

  (一)省劳动保障厅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各设区市及行业高技能人才的分布情况,向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下达优秀高技能人才人选的控制指标数。

  (二)优秀高技能人才人选由各基层单位推荐,并将推荐人选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公示。同时呈报以下材料:

  1.《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等情况证明。

  (三)各设区市和行业组织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设区市政府、省直单位党组(委)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

  (四)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和考察。

  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

  (五)根据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议和考察结果,省劳动保障厅商省委组织部、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确定最终推荐人选,报省政府审批。

  五、表彰奖励

  对获得“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人员,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每人发给一次性奖金1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并颁发荣誉证书。

  “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励资金和评选费用由省财政专项列支。

  六、完善管理机制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

  (二)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对获“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励的人员,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同时今后不得参加此项评选。

  (三)充分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他们在技术和工艺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最广泛、最充分地把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调动和发挥出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七、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在全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加快形成重视技术知识,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引导更多的劳动者走技能成才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