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青海省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预案

为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发生重大群死群伤责任事故,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青政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质灾害重大隐患情况,编制本预案。

一、2004年地质灾害及诱发因素

(一)地质灾害

2004年,全省共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20起,其中滑坡14起、崩塌4起、泥石流2起。发生于青海东部地区(17起)、青海北部地区(1起)、青南地区(2起),其中西宁市区2起(崩塌1起、滑坡1起),湟中县滑坡4起,大通县崩塌1起,互助县2起(崩塌1起、滑坡1起),乐都县滑坡3起,平安县、民和县、贵德县、祁连县及曲麻莱县滑坡各1起,循化县、同仁县泥石流各1起,玛沁县冰川崩塌碎屑流1起。

2004年因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毁房174间、毁田551亩、毁坏大小树木19730株及23亩苗圃,对灾区公路、通讯、农田、水利及电力设施造成一定的危害,直接经济损失571.3l万元,有136户(170人)受灾。灾害发生数比上一年有所增加,分布范围较广,但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危害比上一年有明显的减少,属地质灾害危害较轻的年份。

(二)诱发因素

1、强降水:2004年汛期降水与历年同期相比偏多,因汛期多处出现局地强降水天气,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如同仁县曲库乎乡瓜什则村泥石流和循(化)同(仁)公路K20—K25处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占全年总经济损失的84.0%。

2、工程活动:2004年因工程活动(取土、开挖坡脚、采矿、浇地、渠道渗漏等)而引发的地质灾害占很大比例,有10起灾害与工程活动有关,占灾害总数的50%。如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因污水渗漏而发生滑坡,城东区中庄村大山沟因采矿引起的崩塌造成4人死亡。

二、2005年地质灾害类型、发生的重点区域及诱发因素

(一)地质灾害类型

2005年地质灾害仍以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灾害为主。今年1月份已发生崩塌1起,对公路正常运行造成了一定影响。

(二)地质灾害重点区域

青海东部地区为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包括西宁市区及所属湟中、大通、湟源县,海东地区民和、乐都、平安、互助、化隆、循化县以及黄南州同仁、尖扎县,海南州贵德、兴海、共和、贵南县,海北州祁连、门源县,玉树州玉树县,果洛州玛沁、玛多县等。

受灾对象主要为居住于高陡不稳定斜坡区和泥石流迳流、堆积区的居民群众以及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

(三)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段)

2005年存在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段)89处,分布于西宁市区、湟中县、大通县、平安县、互助县、乐都县、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同仁县、尖扎县、河南县、贵德县、兴海县、祁连县、门源县及玛沁县、玛多县、玉树县(见附表)。

(四)诱发因素

1、强降水。这是诱发突发性地质灾害特别是泥石流灾害的主要自然因素。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要对汛期地质灾害予以高度重视和警惕。

2、不规范的工程活动。近年来,由此引发的地质灾害不断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并遗留下许多地质灾害隐患。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人为地质灾害的发生。

三、2005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增强防灾意识,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经常发生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强险情排查、群测群防、预报预警、搬迁避险和执法督查等各项事前防范避灾措施的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要求

1、强化管理,各司其职。各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防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防灾直接责任人,各负其责。各级防灾责任人要全面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的规定,认真负起责任,切实做好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提前部署,突出防灾。严格执行汛前年度防灾预案编制、汛前险情巡查、监测预报、报警避让和险(灾)情速报、汛期值班以及加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等各项防灾工作制度,提前部署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防灾减灾工作。

3、以人为本,消除隐患。加大汛期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群专结合和一般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工作力度,及时提出防灾目标和落实各项应急避让减灾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事故。

4、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目标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把地质灾害危险隐患点的长期监测和应急防灾措施落实到乡(镇)、村、社和具体部门及单位,做到汛前防灾措施布置检查、汛期防灾措施落实督查、汛后防灾成效检验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已完成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地区,要根据查出的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防灾预案,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灾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居)民手中,让受灾害威胁的村(居)民知道灾害即将发生的征兆和发生时的撤离路线,充分发挥群测群防网络的功能。

5、群专结合,务求实效。省国土资源部门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省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预报预警和防灾知识的现场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加大在城市、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建立群众——专业监测网、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群测群防监测网络的技术支撑力度。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回检查,对发现的危险点和各地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及时提出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等在内的应急防灾措施建议。

6、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联合在青海电视台的全省天气预报中以“全省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节目向全社会及公众发布。预报预警地区的各级政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预报预警信息迅速部署、落实崩塌、滑坡、泥石流易发区和危险区人民群众的搬迁避让等应急防灾减灾工作。

7、加强冰崩灾害监测。由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组成联合监测组,继续对玛沁县下大武乡冰崩堰塞湖水位及堰塞坝消融情况进行监测和险情预报。

8、省建设、水利、电力、交通、工矿、铁路、旅游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年度防灾预案,负责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附件:1、地质灾害防治指挥系统(略)

2、全省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段)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