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自2005年4月13日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13日

  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齐齐哈尔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并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