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萤石资源整合验收工作方案》已经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赣州市萤石资源整合验收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萤石资源整合验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萤石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发[2005]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范围和标准

  (一)验收范围:全市范围内从事萤石资源开采、精选、加工的所有企业。

  (二)验收标准:根据《赣州市萤石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全市萤石资源开采企业、精选企业、氟化工企业制定以下验收标准:

  1、开采企业的验收标准

  (1)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

  (2)现有矿山储量规模达3万吨(矿石量)以上,生产建设规模达1万吨(矿石量)/年以上。

  (3)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矿山布局合理,一个矿床(区)原则上无两个或两个以上萤石矿开采主体。

  (4)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有安全评价报告及安监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符合安监部门的具体验收标准。

  (6)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设施齐全,符合环保部门的具体验收标准。

  (7)有水保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水保设施齐全,符合水保部门的具体验收标准。

  (8)按期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并据实足额缴纳了有关税款,符合税务部门的具体验收标准;按规定缴纳了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9)有萤石开采配额并与政府确定的萤石精选企业签订了与生产计划相适应的萤石原矿购销合同,无超计划开采和违反合约销售现象。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精选企业的验收标准

  (1)符合市政府萤石精选企业布局规划,有精粉生产计划配额,并已报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审定备案。

  (2)与有计划配额的采矿企业签订了与精选规模相适应的原料供应合同和与政府确定的氟化工企业签订了萤石精粉供应合同,并按合同组织生产和销售。

  (3)现有萤石精选厂生产能力年处理矿石量达3万吨以上。

  (4)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设施齐全,“三废”排放(堆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符合环保部门的具体验收标准。

  (5)有与企业精选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资金条件。

  (6)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符合工商部门的具体验收标准。

  (7)按期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并按国家规定按实缴足有关税费,符合税务部门的具体验收标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氟化工企业的验收标准

  (1)符合市政府氟化工产业布局的规划要求,有政府立项批准文件。

  (2)单个深加工企业生产规模年产氢氟酸1万吨以上或有氢氟酸下游氟化工产品的生产计划。

  (3)有与政府确定的萤石精选企业签订的与氢氟酸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萤石精粉购销合同,不转销萤石精矿、精粉。

  (4)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设施齐全,“三废”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符合环保部门的具体验收标准。

  (5)有与企业深加工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资金条件。

  (7)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符合工商部门的具体验收标准。

  (8)按期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符合税务部门的具体验收标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本次整治验收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实施,以萤石资源生产县(市)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为主具体抓好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整合方案分工做好各自工作。

  三、验收工作程序

  本次验收按照企业申请、县级验收、市级验收、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备案的程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企业申请。有关企业按《赣州市萤石资源整合工作方案》要求和本验收标准整合达到规定的标准后,写出整治情况书面报告,连同有关资料上报当地县(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验收。

  (二)县级验收。县(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企业的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组,赴企业现场按照整合要求和验收标准进行逐条验收,按“企业整治验收表(县级)”和“企业整治验收审定备案表(县级)”填写验收意见。

  根据验收情况,县(市)级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形成“验收合格”、“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意见。属于关闭取缔的,由县(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属于停产整顿的,必须明确整顿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6月30日),限期整顿仍不达标的予以关闭;属于县(市)验收合格的,由县(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将资料上报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市级验收。

  (三)市级验收及审定备案。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县(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验收申请后,比照验收标准和要求,组织验收组,赴企业现场逐个进行验收,填写“企业整治验收表(市级)。市级验收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备案。

  萤石开采、精选、加工企业凭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审定备案文件到矿管、安监、工商、环保、水保、税务等部门申请换发有关证照(或在原证照上加盖审验印章),尔后方能继续生产。

  四、时间安排

  本次验收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实施,合格一个验收一个,原则上2005年6月底前全部结束,其中县级验收要求2005年5月15日前结束。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县(市)政府及市、县(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抓紧做好萤石资源整合的各项工作,对停产整顿的企业,要督促其整改到位;对依法关闭的企业,有关县(市)政府要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各级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自行放宽验收标准。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验收过程中,不得借机违法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搭车向企业收取其他规费。

  附件:

  1、企业整治验收表

  2、企业整治验收审定备案表

  3、安监、环保、水保、工商、税务部门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