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培训类别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章 条件保障与奖惩

  第五章 附则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单位、学校:

  现将《温州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温州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和《浙江省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教师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的教育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应坚持面向全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脱产进修、校本研修、面授辅导、业余自学、现代远程教育、科研课题研究等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二章 培训类别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六条 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参加与教育教学专业对口的提高学历层次培训的教师,成绩合格的,按规定折算为岗位职务培训学分。

  第七条 非学历教育包括:

  (一)新任教师培训:新教师在参加工作的一年内,必须参加不少于120学时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师德教育、班主任工作、学科教学案例分析、课程标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育政策法规等。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方可转为正式教师,不合格者不予转正,并延长一年试用期培训。

  (二)岗位职务培训:培训对象为1年以上教龄的全体教师。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以教师专业发展为目标,以师德教育为主线,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培训为核心内容。一培训周期内不少于240学时,平均每年不少于48学时。

  (三)骨干教师培训:每一培训周期,重点选拔并培养达教师数量10%的骨干教师(包括名教师、学科带头人),建立市、县两级骨干教师队伍,形成中小学教育教学的中坚力量。

  (四)信息技术、外语、心理健康培训: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进行面向全体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培训,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加大外语培训力度,提高教师外语教育素养和教学水平;提高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水平,培养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素质服务。

  (五)校长培训: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0学时;在职校长提高培训,每周期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0学时,培养学校管理专家型的校长。

  (六)学校中层干部、班主任培训:分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使学校中层干部和班主任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有所提高。未经班主任岗位培训的新教师,不得担任班主任、团委书记和政教主任工作。

  (七)教育行政干部培训:根据中央、省有关教育行政干部培训规划,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教育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教育行政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八)培训者的培训:高起点、高层次、高水平地实施培训者培训,以现代教育理论、学科最新知识与信息、中小学课程教学规律研究、国内外教学改革发展动态与中小学教师学科教学能力培养研究等为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培训者的学科教育理论水平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培训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九)教师培训机构根据上级要求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市中小学教师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措施;

  (二)制定中小学教师教育课程计划,组织编写、审定和选用教材;

  (三)审核市级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本级中小学教师教育的办班资格;

  (四)落实市本级中小学教师教育经费,检查、监督全市教师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负责市级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市级教师教育课题及论文的评比和教科研活动的开展;

  (七)检查、监测评估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市校本培训的总体规划、宏观管理和市直学校校本培训的组织管理;

  (九)组织或授权市级培训机构对本级教师教育证书进行登记和验证;

  (十)负责组织选派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培训和国外培训活动。

  第九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管理本辖区中小学教师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县(市、区)中小学教师教育的规划和措施;

  (二)落实本县(市、区)中小学教师教育经费;

  (三)负责本级中小学教师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实施本县(市、区)中小学教师教育工作;

  (五)负责所辖学校的校本培训组织管理工作,制定本县(市、区)实施校本培训的意见;

  (六)组织或授权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对本级教师教育证书进行登记和验证。

  第四章 条件保障与奖惩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师资培训经费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予以保证。中小学教师教育经费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应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教师教育。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建立政府、学校和个人三者共同承担教师培训经费的分担机制。

  第十一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学费、差旅费按财务规定支付,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扶持省市级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学教师教育工作,其教育培训等费用按规定减免。

  第十三条 建立中小学教师教育监测、评估制度。要把中小学教师教育工作的评估检查纳入教育督导和教育执法检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实行成绩考核和登记证书制度,完善教师培训管理档案制度。实行“一册两卡”管理,“一册”指《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两卡”指《学分登记通知卡》和《学分登记存档卡》,逐步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考核成绩作为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按时取得规定学分,方可聘任和晋升教师职务。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包括擅自中断)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年度职务考核为不合格;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的教师,所在学校要严肃处理;对在五年周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数的教师,在下一学年度不予聘任教师职务,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凡连续在规定时间内未被安排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有权向学校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督促学校予以安排落实。

  第十八条 加强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优质资源,充分发挥卫星电视系统(天网)、计算机互联网(地网)的作用,优势互补,共建共享现代高效的教育资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于温州市教育局。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