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

    第一条 为配合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全面、及时地向社会提供现行文件阅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现行文件的档案,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现行文件档案的查阅利用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现行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镇区等单位制发的,以及各单位收到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及部门颁发的正在执行的非涉密文件。具体内容包括: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土地管理、拆迁补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邮政通信、环境保护、水利建设、农林牧渔业管理;

  (二)金融保险、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物价管理、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经济贸易;

  (三)人事工作、职称评聘、劳动就业、劳资纠纷、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工资福利、房改政策;

  (四)社会治安、公安消防、司法、边检、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

  (五)医疗卫生、科技、教育、体育、文化市场管理、旅游管理;

  (六)妇女儿童、计生、民政工作;

  (七)侨务、统战、宗教、台湾事务有关政策;

  (八)企业转制、公有资产管理、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

  (九)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接收(转发)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及部门涉及(一)至(九)项内容的文件;

  (十一)人大、政府编制的公报、政报;

  (十二)本单位形成的文件汇编、志书、年鉴、刊物等资料;

  (十三)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现行文件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自制发或接收现行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该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本报送市档案馆。

  对报送档案馆的现行文件若已进行修订或废止的,原报送单位应在文件修改或废止之日起30日内通知市档案馆,并重新向市档案馆报送经修订后的文本。

  第六条 市档案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收集到的文件进行整理,建立检索目录体系和数据库,以便市民查阅。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持有效的证明文件,查阅利用市档案馆收集的现行文件。

  第八条 各单位报送现行文件的工作情况纳入档案综合管理复检、档案工作评先的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