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提高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聘请,为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有关专家学者。

  第三条 法律顾问人选从区人大代表或相关法律从业者中产生。

  第四条 法律顾问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聘书。

  第五条 法律顾问聘期原则上从颁发聘书之日起开始,至本届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六条 法律顾问提供咨询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本区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遇到的专项法律问题;

  (三)司法监督中遇到的个案相关法律问题;

  (四)执法检查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五)接待人大代表、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六)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规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七)其他需要咨询的有关法律问题。

  第七条 法律顾问可应邀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或会议,并对常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也可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单独走访、约谈等方式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第八条 需向法律顾问咨询的各项活动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法律顾问提供的咨询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负责整理并存档。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05年4月12日起施行,有关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