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3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 各单位应按《转发关于开展2005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的要求,继续做好我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应以2004年欠税清理中没有申报补缴以前年度欠税的外籍人员为重点对象,特别是港澳人员、台商。

  (三)在检查外籍人员境外工资薪金收入时,应取得企业有关合资合作合同、员工福利政策、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并重点查询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组成,包括奖金、津贴、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境外保险、有价证券、实物等所得情况。

  (四)各单位按87号文的要求向稽查局报送有关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须同时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一份。

  二、进一步完善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请各单位对采取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人员作一次全面的调查,对核定收入偏低的外籍人员应及时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要求其依法如实申报收入。

  (二)对申报偏低或不申报收入的外籍人员,应重点做好质疑约谈工作,要求纳税人或其境内任职单位提供纳税人的境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境外派遣机构工资支付明细表或证明、出入境记录证明等材料。必要时,可根据相关税收协定条款制作专项税收情报层报上级请求缔约国协查。

  (三)针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偏低的情况,市局拟于2005年下半年出台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办法,探索进一步提高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的新措施。

  三、大力开展税收情报交换

  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是国际税收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外籍人员瞒报境外收入问题的重要渠道。请各区(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税收协定条款,在今年年底前,选择1至2名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外籍人员,按《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的规定制作专项税收电子情报,并行文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缔约国协查其境外收入情况。

  四、做好“大集中”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上线工作

  “大集中”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上线,为我市推广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提供了技术支持,我局将分期分批稳步推进我市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工作。涉外企业财务核算相对完善,财务人员素质相对较高,各单位可适当多选择一些较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我市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首选企业,同时加强对企业的宣传、解释,对财务人员做好有关软件操作和税收政策的培训工作。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按月计征,申报纳税期为次月7日内,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申报方式应严格执行《关于明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及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129号)的规定,完税凭证可按月开具,特殊情况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