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区)财政局、经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商业银行,扬州兴达担保公司:

《扬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扬银发[2003]53号)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市下岗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目前已不能完全适应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要求,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扬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扬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根据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1、扬州市区凡年龄在男60岁、女5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扬州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扬州市区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的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为扬州市区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指定银行。商业银行零售业务部具体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审查与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贷款程序和用途。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小额贷款时,实行创业项目贷款申请预报制度,并按如下程序办理贷款申请:

1、持《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及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如实填写《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前期审查表》(以下简称《前期审查表》);

2、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创业项目贷款申请预报,并提交《前期审查表》;

3、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居住地进行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经社区推荐,报兴达担保公司;

4、兴达担保公司对预报材料进行筛选后,将合格的预报材料报"市创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创业小组")审查讨论,讨论通过的,提出认定意见;

5、申请人持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前期审查表》、《创业培训合格证》、创业小组认定意见及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手续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

6、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申请贷款,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的有关规定,向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贷款银行凭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后出具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自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金额按每吸收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可发放2万元掌握,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经办银行发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不提供担保。

第五条 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六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商业银行应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项目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内,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第1次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信誉较好,并按时还款的,确因经营需要,可再享受1次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第七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遇有贷款展期,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财政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可享受有关财政贴息政策。

除以上所列项目之外的贷款利息一律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贴息申报及审核程序:

1、商业银行将贴息发生额度列出清单、打印成册后报扬州市财政局审核;

2、扬州市财政局审查并按江苏省财政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上报审批或拨付贴息资金(具体按江苏省财政厅要求执行)。

第九条 贷款担保基金。成立并扩大扬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根据需要适度增加,由扬州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扬州市财政局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支付时间、手续及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局与担保机构另定)。

第十条 贷款担保机构。扬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扬州市兴达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运作。兴达公司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贷款担保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应具有有效性和制约性,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反担保牵涉到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要按照下岗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反担保:

1、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2、部省属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科室工作人员;

3、市、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科室工作人员。

对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劳动部门创业培训后,其创业项目经"创业小组"评估认定,并由街道办事处在居住地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可取消反担保。取消反担保的操作程序:

1、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审核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由创业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证明材料,本人出具创业计划报告书;

3、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小组"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本人提出小额担保贷款书面申请及相关个人证件;

4、担保公司凭上述材料,经审核后,给予担保。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为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对产生的逾期贷款,商业银行应加大贷款的清收力度,协同担保公司处置相应抵押物,对在逾期3个月内确实不能清收的贷款,经财政、劳动、人行、商行及担保公司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后,可动用贷款担保基金履行清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担保基金对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担保业务;经与商业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扬州市财政局、商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市财政局应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经批准后由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弥补或核销。

第十三条 贷款服务。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人民银行报告。贷款期间,商业银行要加强与借款人的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贷款人员相关情况的台账,定期进行调查走访,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并向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监督与审计。商业银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要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为便于统计和监测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商业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此项业务的统计工作,并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报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扬州市区贷款对象为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范围内的、符合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所有下岗失业人员。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邗江区根据本地情况,筹集并扩大担保基金,并参照本《实施办法》制订完善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