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国务院搞好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煤炭、国土、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监管体制,依法履行各自的煤矿安全工作职责,强化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乡(镇、街办)行政一把手作为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分管副职要亲自抓,及时掌握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得力、落实有效,及时解决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ザ?、完善煤矿生产安全检查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煤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煤矿春季、安全月(6月份)、秋冬季等煤矿安全拉网式检查活动,全面排查整改事故隐患,落实监控责任和措施,跟踪督查,确保隐患得到全面整改。

  煤矿每旬由矿长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乡(镇、街办)每月不少于两次、县(市、区)每月不少于一次逐矿检查。市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抽查。煤矿要建立安全隐患档案,把整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要保证整改资金投入,并在整改后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检查的重点矿井是:高瓦斯和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开采煤层容易自燃和有火区水患的矿井等。检查的重点内容是:本辖区煤矿企业瓦斯治理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瓦斯治理责任制和采掘计划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防治水等情况。

  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督导

  市成立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由市煤炭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西山分局组织人员组成瓦斯治理督导组,进驻市营煤矿及全市年产30万吨以上矿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瓦斯治理督导组,进驻所辖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较差的矿井及近三年发生过事故的矿井。督导组要以防治瓦斯、水为重点,对所督导煤矿安全生产全面督查,发现问题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如因督查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应责任。各煤矿企业也要相应成立瓦斯治理和防治水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认真落实防治措施。

  四、严格小煤矿关闭整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国土、煤炭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要求,落实关闭非法小煤矿责任。凡未领取《煤矿安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件、未经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复工复产的煤矿,不得私自组织生产;需整顿复工复产的煤矿必须有经审批的整治方案、采掘计划、灾害预防与处理预案。对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未按规定关闭的矿井,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县(市、区)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矿井,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各县(市、区)、乡(镇、街办)行政负责人的责任。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和基建矿井要搞好巡查监控,防止私自招工、非法生产。

  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