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突发事件期间采供血紧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江门市突发事件期间采供血紧急预案

  为保证我市发生突发事件时临床用血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所造成危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任何类型的灾难或恐怖袭击事件(这些事件需要大量血液救援或影响采、供血机构的日常工作,限制血液的采集、检验和加工)。

  第二条 突发紧急灾难时的采、供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应急采供血的具体指挥,确保医疗用血的供应和安全,市中心血站负责血液的采集、检测和分离。

  第三条 突发紧急灾难发生后,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参加无偿献血的义务。

  第四条 成立江门市应急血液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电信局、市红会、市教育局、江门军分区、市卫生局等单位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内)负责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估突发事件对血液需求量的影响,决定是否启动和结束血液供应应急程序;

  (二)负责全市应急采供血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血液应急供应的程序。

  (一)评估血液需求量。

  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当地医疗机构应根据伤病员人数、伤情情况估算需用血量并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况与领导小组联系,并通知市中心血站作好采供血准备。市中心血站要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库存血量,在突发灾害发生后应急程序启动期间,每8小时报告一次库存血和血液供应情况,重大事件时,每4小时报告一次。如果是受传染病和生物恐怖袭击影响,将有很多人被列为不宜献血,影响血液采集,此时应评估当前或日后能够供应的血液量。

  (二)研究应急采供血实施方案,保证急救血液充足。

  (三)在本市无法保证血液供应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争取支持。

  第六条 市中心血站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职责。

  (一)负责血液采集、检测与供应,确保输血安全;

  (二)负责用最快捷、安全方式将血液运送至灾区;

  (三)在应急状态下,无法完成上述工作时,应立即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争取支持。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应急采供血任务。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市应急血液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采血任务后,要尽最大努力完成,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质、按量完成的,应及时报告市应急血液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中心血站应保证献血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当突发事件发生后,大量献血者和志愿工作者将涌入采血现场,市中心血站应随时准备容纳大量人员,并有能力控制局面,保证血液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电信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优先保证采供血机构线路通畅;

  (四)电力部门要保证采供血机构电力供应,市中心血站应有自备发电机,并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五)交通部门应积极支持血液调拨工作,保证血液尽快运到灾区;

  (六)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采供血机构,宣传献血,将血液供应情况告知公众,并感谢公民献血热情,鼓励公民以后定期献血;

  (七)各有关部门应做好献血组织动员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和部队官兵要模范带头献血。

  第八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