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税局《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九日

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3日)

为贯彻落实十堰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十发[2004]4号),充分发挥国税部门职能,促进和加快我市县域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下放审批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下放以下审批事项:

(一)电力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扣除审批;

(二)就地征管、监管企业(不含金融保险企业呆帐损失)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三)金融保险企业单笔(项)在4000万元以下的呆帐损失审批;

(四)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具体抵扣事项;

(五)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行使审批权,丹江口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比照十堰市国家税务局的权限行使上述所列税务审批事项的审批。

二、规范税收管理

(一)简化税务登记审批手续,及时为企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在纳税申报方式上不做强行指定,允许和鼓励纳税人选择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申报方式申报纳税。

(二)指导和帮助私营、个体经济建帐建制,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办法。规范对民营企业和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税收管理办法,核定税款做到民主、公开、公平、合理。

(三)对达到规定规模、账务健全的民营企业,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规定申请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民营企业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国税机关按规定代开,并做到随到随开。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及时供应。

(四)对民营企业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批准办理缓缴税款。

(五)用好用足出口退税政策,为民营企业及时足额快速办理退(免)税。

三、落实税收政策

(一)对工业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收增值税,对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征收增值税。

(二)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回收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转换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1、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四)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免征增值税。

(五)对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只征个人所得税。

(六)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七)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石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等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八)认真落实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种子、种苗、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加工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为原料的进项税额抵扣率为13%;棉花出口实行零税率。

(九)调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十)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税务登记,合理确定进入集贸市场的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

四、规范税务检查

(一)控制进户检查的数量,规范和提高税收检查质量,加强对企业财务核算和税款核算的指导,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二)归口管理税收检查行为,对企业的检查统一由各级国税局稽查局组织实施,实行一次进户,多方参与,各税统查。在检查中遵循上查下不查,统一查不再单项查的原则,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年内进行两次(含)以上稽查。

五、优化税收环境

(一)严格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对国有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一视同仁,在落实政策和征收管理上给予同等待遇,保证税负公平,保障公平竞争。

(二)加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行公开办税,将税收政策法规、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等向纳税人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设置政策咨询服务窗口、税法公示栏、办税公开栏,实行“一窗式”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继续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金税工程和CTAIS的建设,提高科技管税的能力。

(三)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法律救济等服务。建立税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问题。全市县以上国税机关设立投诉中心,负责受理纳税人有关税收服务的各种投诉,同时与同级地方政府投诉中心保持日常联系。投诉中心对接到的相关投诉,要进行分类处理,落实到人,限时回复;对不属于本级国税部门权限内处理的投诉事项,及时转送上级投诉中心及有权机关处理;对国税机关直接受理但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投诉事项,及时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