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八日

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战略部署,根据省政府第99次省长办公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41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抓住振兴丹东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丹东的重大机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城市北部山区棚户区改造为重点,以提高贫困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创建人居佳地和旅游名城,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为目的,用科学发展观谋划全面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兼顾,精心组织,争取在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相结合,与房改相结合,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推动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对无法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棚户区地块,由市政府具体实施或市政府补贴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

  3、坚持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自愿选择的原则,鼓励货币安置。

  4、坚持福利资助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地块,要充分考虑棚户区弱势群体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要给予倾斜,既要让开发商合理赚钱,又要把政府的扶持政策落实到特困群体身上。

  5、坚持异地安置与就地安置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异地安置,着眼扩大城市功能,增加城市容量,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滚动拆迁,缓解城市拆迁压力。

  6、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规定。既要解决好特困群体实际困难,不能因棚户区改造而加重这部分群众的困难,又要依法运作,符合强迁条件的依法强迁,确保改造工期全面完成。

  7、坚持统筹规划,搞好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拆迁政策、统一配套管理、分期实施建设。

  三、主要目标和实施计划

  从2005年起至2006年,集中改造东尧等18片棚户区,总占地面积为158.3万平方米,拆除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拆迁居民16630户,新建住宅91.5万平方米,总投资118904.5万元。

  2005年改造项目11片,占地面积101万平方米,拆除建筑面积25.86万平方米,拆迁居民10309户,新建住宅56.7万平方米,总投资73709.4万元。

  2006年改造项目7片,占地面积57.3万平方米,拆除建筑面积16.14万平方米,拆迁居民6321户,新建住宅34.8万平方米,总投资45195.1万元。

  根据实际情况,2006年的项目如果具备开发条件,可提前实施。

  四、组织实施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棚户区改造从规划、拆迁、建设直到工程交付使用全过程实行全面管理,跟踪服务。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要实施听证。原则上,实施的地块应与上报省政府的地块一致。对尚未列入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又确需改造的项目,或需更换地块的,须经领导小组集体审批。棚户区改造应执行现行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审批程序。

  1、资金筹措和使用。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兜底。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措:一是居民个人出资;二是土地出让金减免;三是税费政策减免;四是通过市场化运作筹集资金,其中一部分资金由市政府通过省政府取得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解决,本金、利息由市政府统一结算,剩余缺口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银行等渠道筹措。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统一管理,在银行设立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专户,专款专用,贷款本金由实施开发的建设单位偿还。省政府给予42万平方米贷款利息的全额贴息以及政策减免,由政府按全市棚户区改造的规模和地块市场化运作情况统一分配,一事一议。各参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办理申请软贷款等相关手续,及时偿还贷款。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与住房建设计划,编制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并严格按照用地计划供应土地。

  3、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与住房建设计划,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其中出让地块采取招、拍、挂形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棚户区地块招、拍、挂条件成熟一块,就实施一块。市监察局应对经营性土地招、拍、挂负责监督检查。

  4、组织拆迁。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法组织拆迁。拆迁工作要做细,摸清居民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分片逐户发信,宣传政府惠民的棚户区改造政策,逐户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妥善安置好城市棚户区拆迁居民:一是按照居民自愿的原则,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货币化安置;二是利用现有空置的普通商品住宅作为安置用房;三是先安置,后改造,先拆迁少量的地块,集中建设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然后再进行大规模的拆迁;四是政府收购二手房和利用现有的公房作为安置用房,供产权调换居民临时居住、购买或作为廉租住房租住。

  5、建设、安置标准。结合总体规划,建设高、中、低三个档次,大、中、小三种户型的房屋。棚户区居民安置标准为:一类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二类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58平方米,三类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70平方米,四类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考虑棚户区困难户多,安置后交纳物业、采暖费困难的实际情况,建设部分建筑面积不低于37平方米的住房。

  6、设计与施工管理。要选用国家与省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建设节能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小户型设计要考虑未来的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地块后,必须签订《丹东市城市集中联片棚户区改造承诺书》,并按规定交纳项目资本金方可开发建设。对有长期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违规拆迁、拖期回迁、违法经营和社会信誉较差以及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参加棚户区改造。

  7、竣工验收。工程完成后,要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项目竣工后,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回迁安置方案,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回迁、交付使用。

  8、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棚户区统计报表。市直各部门向省上报棚户区改造统计数据,要统一口径,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9、为保证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棚户区内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各部门不得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五、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比经济适用住房更优惠的政策支持,按照省政府“凡是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都给的”原则和对低保户实施的优惠政策,确定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具体见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

  六、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投资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立项、规划、计划、施工组织、检查验收、回迁安置等全部工作;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借款;负责土地出让金、市场化运作收益、个人出资等项资金的归集;负责制定并协调落实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市直各部门的职责:市建委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推进、综合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市建委、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指标分配与贴息和优惠政策落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土地出让金、市场化运作土地收益和土地划拨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用地规划;市房产局负责棚户区房屋产权核准、产权灭籍、公有住房出售、商品房预售、供暖和物业管理等;市执法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中行政强迁等工作;市信访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工作;法制办、市建委负责制定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组织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听证会等工作;市建委、房产局、民政局、各区政府负责棚户区内享受廉租房政策的低保户核查认定;市人民银行、银监局负责协助国家软贷款的管理与使用;市物价局负责棚户改造物业管理收费定价和其它物价政策的监督指导;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市税务局、消防局、人防局、环保局、电业局、邮电局、电信局、广电局等其它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为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

  组 长:陈铁新 市长

  副组长:郭广荣 人大副主任

  赵长富 副市长

  刘文波 政协副主席

  成员单位:元宝区政府、振兴区政府、振安区政府、市建委、信访办、法制办、财政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房产局、执法局、法院、总工会、公安局、民政局、物价局、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税务局、人防办、消防局、环保局、电业局、电信局、邮电局、广电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办公室主任:建委副主任王军。

  办公室副主任:市建委邢永胜、王维全,财政局初楠,发改委洪冶,城乡规划局许光,国土资源局于成山,房产局宁兆庆,执法局董宁,民政局陈宜发。

  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长负总责,分管市长负全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与各相关部门签订责任状,纳入政府考核目标。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积极稳妥地把棚户区改造工作抓实抓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各自的责任分工,统筹兼顾,精心操作,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好我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