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6号)精神,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适当扩大我市法律援助范围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述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一)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离婚的;

  (二)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请求赔偿的;

  (三)其它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受援人的经济困难标准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受援人的经济困难标准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对于确需援助的受援人,其标准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二)残疾人凭残疾证、70岁以上老年人凭老年卡可优先获得法律援助。上述人员就法律援助范围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导致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也可认定为经济困难而予以援助。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