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七日

  关于金融支持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切实发挥金融业支持“三农”经济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支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落实货币信贷政策

  (一)人民银行要加强指导,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一是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通过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3.4亿元,为我市农村信用社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消化历史包袱、改善资产质量,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二是充分利用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进一步满足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资金需求,支农再贷款余额在去年6000万元的基础上,力争再增加2亿元再贷款指标。加强和改进支农再贷款管理,确保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农户种养业、加工储运业及消费信贷等规定用途。三是对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农业和农村信贷政策、保证支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在再贷款、再贴现、利率、融资协调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四是积极协调政府涉农经济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互通信息,搭建促进“三农”发展的合作平台。

  (二)农村信用社要深化试点改革,进一步发挥金融纽带作用。在完善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支农服务能力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发挥农业生产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作用。要在继续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及农村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一批农产品龙头企业的快速成长。

  (三)农业发展银行要适应职能调整的要求,扩大对农业、农村经济的服务范围。重点加大对粮食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调销、储备的支持力度,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入市收购,促进多渠道购销局面较快形成。积极实施优质粮棉产业工程,支持建设良种培育和优质粮棉生产基地。选择一批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贸工农一体化项目,实行重点支持和培植,延伸产业链条的信贷支持。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兴建粮食批发市场及从事定单生产需要的资金也要积极支持。

  (四)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创新信贷品种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资金支农渠道。根据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结合省政府和农行总行签订的《金融服务“三农”安徽行动合作协议》,做好项目筛选和推荐上报工作,做到效率与质量的统一。围绕优势产业行业,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及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完善以各类农产品交易市场、县域经济发展中有带动作用的中小企业、农村城镇化建设、水利兴修等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能源和资源开发、扶贫开发及农村生态保护、教育卫生事业等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加快扶贫开发项目的上报和项目批准后的资金落实,加强扶贫贷款管理,满足贫困农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资金需求。加强对服务“三农”流通环节的信贷支持,特别是对多种经济成分的农机经营、棉花收购、农资供应等项目的支持。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也要分别制定政策,明确一定比例信贷资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探索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商业化经营道路。

  二、明确信贷支农重点,加大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

  (一)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粮食作物种植的支持力度,切实保证农民购买种子、化肥、农膜和农药等生产资料所需的合理信贷资金,鼓励农民利用贷款购置优良品种,提高粮食单产和质量,促进粮食生产节本增效。

  (二)找准信贷支农的切入点,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经营方向发展,重点支持大棚蔬菜、改良水果、无籽西瓜、优质棉等经济作物生产,优质家禽、家畜等养殖业生产。加大对具备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等优势农产品的支持力度,引导农业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加大对农产品加工特别是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支持力度。加大对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促其尽快成长壮大。加大对农业星火计划和出口创汇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和农技推广技术的支持力度,支持农业科技示范场、示范园区建设,支持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研发和推广。适应集约化、专业化经营发展趋势,积极支持大中型农机具的使用与推广。

  (三)大力支持农村民营经济发展。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适应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要求,跳出传统的支农框架,树立大农业观念,从支持传统的种养业为重点转向支持适应市场需求的大农业资金需求上来,支持农村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切实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增加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及龙头企业的授信额度,使之逐步上规模、上质量、上效益。

  (四)适度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机构要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认真研究“6+3”工程所包含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当增加对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有效投入。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支农工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对城乡公路、农田水利建设、农村能源开发、农村电网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村小城镇建设的有效投入。

  (五)拓展农村消费信贷市场。对收入较多且稳定的农户,农村金融机构可适当发放建房、装修、医疗、旅游等消费贷款;积极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农村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品种,开发劳务输出贷款等信贷新品种,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费、外出务工劳务费,提供适当的贷款支持。对政府部门建立的培训基地以及劳务输出中介机构也可给予一定的信贷扶持。

  三、农村信用社要扩大贷款面,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

  (一)适当提高农户贷款授信额度。对农户一般性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资金需求,应本着额小面广的原则,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人自身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又急需资金支持的农户贷款,可采取农户联保贷款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继续推行农户贷款证制度。全面了解农户家庭经营、经济和财产状况,结合农户的信用情况核定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随时申报,随时审批。

  (三)降低农户融资成本。农村信用社要合理地、有差别地确定农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避免“一浮到顶”的简单做法。

  (四)改变农户贷款约期的传统习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避免春季集中放贷、秋季集中收贷等导致贷款大起大落现象。

  (五)进一步完善信贷营销员制度。通过信用社主任-信贷员-营销员-农户的贷款营销网络,解决信用社人员不足问题。

  (六)建立“三农”贷款发放考核制度。把农户贷款面、贷款发放量和收回到期贷款量等指标作为对信贷人员的重要考核内容,增强信贷人员信贷支农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四、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一)认真组织,密切配合,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深入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配合和推动,努力扩大创建范围,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金融生态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政府要充分利用政策和职能优势,积极推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和农村经济组织开展符合当地特点的农村担保业务,积极探索组建农民担保协会等形式;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设立农业贷款担保机构,采取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逐步解决农民贷款难和金融机构难贷款的问题。

  (三)政府部门要重点谋划治理农村信用环境,把创建农村金融安全区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积极开展农村诚信教育,增强借贷关系的合同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农民、农村民营企业和农村其他经济组织增强信用观念,努力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切实规范企业设立、兼并、重组行为,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严厉打击企业逃废债,极力培育有承贷能力和信用观念的市场主体,扩大农村有效信贷需求。协助和支持金融部门依法收贷收息,尤其对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干部贷款要采取扎实可行措施进行清收。建立健全农村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增加信贷投放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服务观念,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配合政府关于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布置,以服务“三农”为中心,加强调查研究和市场营销预测,精心谋划,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步伐,创新金融产品,拓宽服务领域,不断提高融资效率。加快农村金融服务电子化进程,以加入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为契机,尽早实现经营网点的电子联网,努力解决农村信用社结算渠道不畅的问题,更好地为促进农村资金循环与周转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