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精神,推进青海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在人道主义救助领域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依法支持红十字会工作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多年来,我省各级红十字会认真贯彻《红十字会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作为政府人道主义工作的得力助手和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致力于"动员人道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协助政府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同国际社会的交往,促进青海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加强红十字会工作,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我省自然灾害频发,各种突发事件时有发生,贫困面大,一些困难群体迫切需要通过救济救助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这更加显现了红十字组织的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和关心红十字会工作,把依法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作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加强领导,明确一名政府负责同志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红十字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对《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形成全社会支持红十字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扶持力度

(一)依法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15部门《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红一字[2001]44号)精神,广泛深入开展"与救灾救助相结合、与安全生产相结合、与职业培训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发展红十字组织相结合"的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普及救护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铁道、交通、卫生、民航、林业、旅游、电力、商务、安全生产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进一步拓宽培训工作领域。到2010年,公安、交通、旅游等部门以及运输、矿产开发、地质、建筑、电力等高危行业的初级卫生救护知识普及率要达到90%以上。

(二)大力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建设及红十字青少年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红事字[2002]9号)精神,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红十字会,加强对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尽快建立学校红十字会,结合德育教育、健康教育等素质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尊师爱幼、博爱助人等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活动,开展寓教于乐,健康向上的红十字青少年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和提高青少年学生的道德观念、社会服务意识和助人为乐精神。省红十字会要加强对高等院校红十字会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地红十字会负责辖区中、小学校红十字会的业务指导。

(三)大力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区红十字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整体规划,列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红十字会和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关于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意见》(红赈字[2002]100号)的要求,建立社区红十字志愿者工作站或服务站,大力开展以社区为依托,以红十字会员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广大志愿者为服务主体,以社区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为服务对象,以社会服务、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人道主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努力做好对社区孤、老、病、残、困等弱势群体的关怀救助工作。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级红十字会做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活动,组织广大会员和志愿者在社区开展社会救助、募捐和义务工等工作,积极探索社区红十字服务模式,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实施,在社区形成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博爱助人、文明祥和的良好氛围。

(四)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无偿献血和艾滋病预防的宣传、组织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的优势,把红十字会参与无偿献血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无偿献血和艾滋病防治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明确红十字会的任务,切实加强组织和指导。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大无偿献血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同时,加强与卫生部门的配合,在性病、艾滋病高危人群中广泛开展"青年同伴教育活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属进行关怀救助。

(五)积极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公益性宣传。各级宣传部门以及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有关红十字事业的法律、法规,对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活动的公告、通报和公益广告,要依法无偿播放和登载。

(六)加快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青海省分库建设。省红十字会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尽快组建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切实组织好各级红十字会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发动、登记、检测、入库等工作。省编制、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我省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

(七)努力推动国际和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开展。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开展民间外交方面的独特优势,继续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不断加强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合作规模和领域,努力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要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切实保障项目的实施。要支持红十字会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进一步密切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分会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红十字会在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特殊作用。根据外交工作需要,省外事侨务办、省台港澳办等有关部门要对红十字会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以及开展民间外交给予支持。

三、帮助红十字会提高救灾救助能力

(一)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款物,支持各级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经常性募捐。在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款物时,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的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经费、财产以及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审查监督制度,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审计和财政监督,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要帮助各级红十字会建立有效筹资机制,不断增强救助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依据《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募集资金,支持红十字会拓宽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等各种筹资渠道。各级财政要支持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和有关公益性工作,依法将资助红十字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根据《海关总署、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将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合作备忘录》有关条款的规定,西宁海关可将"没收的侵权货物"通过青海省红十字会,用于支持青海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救灾救助制度,在处分捐助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三)要把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救灾救助的职能纳入地方灾害救助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救助网络建设,帮助红十字会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形成协助政府做好救灾救助的工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有关灾情、疫情等信息要及时向红十字会组织进行通报,各级红十字会应按照《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的要求,及时将灾情、疫情报上级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积极争取国内外救灾资金和物资,开展救灾工作。省发改委要认真研究、尽快落实"青海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的基本建设资金。

(四)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法确保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物资优先承运、通行、通关、检疫,并减免有关费用。对红十字会用于人道主义救灾、救助的车辆要依法免缴养路费以及路、桥通行费。

四、加强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一)依法理顺各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红十字会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005年12月底前理顺各州(地、市)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在2006年12月底前理顺各县(区、市、行委)红十字会管理体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帮助解决好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问题,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和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建设,不断壮大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基层组织网络。要加强各级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建设,选派政治思想素质强、业务精通、会做群众工作、热爱红十字事业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充实到红十字会队伍中,并加强对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各级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要参加有关协调机构和有关重要会议、活动。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红十字会的工作机制。各级红十字要牢固树立有作为才有地位的思想,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发展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者的作用,广泛开展救灾、救助、救护等红十字会活动。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优势互补、有效合作、共同提高的社会化工作机制,努力把红十字会建成充满生机与活力、密切联系群众、符合自身特点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