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3年开始进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我区已有13个县(市)被确定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县。截止到2004年底,13个试点县的159.12万农牧业人口中,已有1,274,885名农牧民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平均参合率达到80.12%,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4164万元,参合农牧民受益率达到79.15%;广大农牧民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机构,加强组织管理

目前,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县已覆盖到我区每个地、州、市。随着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各地均需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计委、审计、药监、扶贫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并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同时,各地要成立专家指导组,指导本辖区试点工作。

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都要成立县(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简称合管办),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在乡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已经开始试点或将要列入试点的县(市),要为县级经办机构解决5-7名人员编制,为乡级经办机构解决1-3名人员编制,专职从事合作医疗试点业务工作,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各试点县财政要按本县实际农牧业人口数,按每人每年不少于0.2元的标准安排合作医疗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国家、自治区级贫困县除外)。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地要为试点县(市)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启动经费。

二、合理调整和完善试点方案

已经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要对试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必要的补充调查和科学测算,合理调整筹资水平和补偿比例;拟申请试点的县(市)要在做好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制定试点方案。各地要合理确定农牧民个人缴费金额,原则上按每人每年10至30元的标准收取,最高不得超过50元。

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制定或调整方案时,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发生基金透支,又不能因补偿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农牧民受益。原则上,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标准不得高于200元,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不得低于30%,年度基金余额应控制在15%以内。

三、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对农牧民个人缴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财税部门代收,也可采取符合农牧民意愿的其他收缴方式。不论采取哪种收缴方式,都必须在农牧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开具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确保资金安全,手续健全。

无论是已经启动试点工作和以后将要列入试点范围的试点县,都必须由县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所有资金全部进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存储、管理。试点县合管办负责审核、汇总,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开具申请支付凭证,代理银行负责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并直接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合管办管账不管钱,实现"钱账分离、管用分开、基金封闭运行"。地、州、市、县(市)各级财政承诺的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农牧民自筹资金和当地政府补助资金不到位的县(市),中央及自治区将不拨付补助资金,坚决杜绝套取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现象。

四、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慎重选择试点县(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继续抓好13个县(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5年我区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选择条件成熟的县(市)开展试点工作。具体条件:一是县(市)人民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提出申请;二是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管理能力和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健全、服务能力较强;三是县(市)级财政能兑现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5元的资金补助(国家、自治区级贫困县除外);四是县(市)财政能够安排试点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国家、自治区级贫困县除外),同时解决试点工作启动经费;五是完成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工作;六是农牧民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政策知晓率达90%以上,预期参合率不低于70%;七是在上述各项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择贫困县和边境县。申请试点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照以上申报条件,以书面形式向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提出申请,由地、州、市审核同意后,书面报自治区农牧区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经自治区组织专家指导组现场评估,符合申报条件的,报经自治区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确定为试点县(市)。2005年新增加的试点县(市)一经确定,要尽快组织开展基线调查、制定方案、宣传动员、筹集资金等各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五、规范医药行为,加强对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监管,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检查目录,杜绝大处方,滥检查,严格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最大限度地降低医药费用价格。通过试点,探索各种有效办法,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牧民的医药费用负担。各地要把中医药、民族医药应用作为完善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予以积极推行,在制订、修订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传统医药的优势资源,满足广大农牧民看病就医的需要。

六、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是保证试点工作平稳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自治区将组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专家指导组,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同时,将针对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的组织调研,努力摸索出一套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合作医疗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各地及各试点县,要按照自治区提出的要求,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并结合本地试点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调整和完善试点方案,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二00五年四月六日